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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职能作用发挥的因素和对策

2021-10-19吴梅民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调解职能作用

吴梅民

摘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灵活性,同时还具有费用低廉、程序简捷、保密性强不伤和气、易于查明情况等优点,所以,在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基层调解处于基础地位,对争议的解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被称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关键词:人事争议;调解;职能作用

一、基层调解的重要作用

基层调解对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把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基层,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二,有利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彻底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调解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都本着互谅互让、不伤和气的态度进行的,对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结果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第三,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减轻仲裁和诉讼工作的压力,使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能够避免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可以大大减轻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负担,有效地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第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可以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激化,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大局稳定。

二、我县基层调解组织现状

我县抓基层、打基础,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了机构。目前,我县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210余家,有调解人员800余人。 二是完善了工作制度。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重要条件,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了调解登记、争议排查、工作考评等制度,对基层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等内容全部上墙,保障了调解工作常态化。三是加强了工作指导。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乡镇、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协调落实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完善工作资料,加强日常业务沟通和指导。近年来我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下移工作成效明显,通过公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联系方式,对每一位申请提交者予以引导调解,进一步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加大先行调解力度,提升工作效能。

三、影响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因素

结合基层调解组织的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我们认为影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不足,企业不愿意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必要的机构和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在企业中根本就没有设立调解委员会,那么这个企业当中的调解程序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愿意在企业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即使愿意在企业内部解决,也无从申请。

(二)缺乏独立第三方,基層调解组织的公信力有待提高。

调研中发现,40%左右的劳动者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比较了解,65%左右的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人事争议时会选择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者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不够认可,这不仅影响到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热情,同时,也影响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是否选择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分析原因,主要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表面上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好像是第三方,从形式上看确实如此,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其人员构成上看,企业代表是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的,其肯定代表企业的利益;工会作为工人群众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成员应该是代表工人利益的;全体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看起来最有可能是中立的第三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无论是工会成员还是职工代表或者企业代表,他们都逃脱不掉企业员工的身份,都要从单位领取工资,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这个职工代表在饭碗和真理面前,往往很难选择。

(三)调解人员力量薄弱,技能结构呈现不足。

目前还有一部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不足2人,人员配备不足,同时,由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专业性较强,需要应用劳动法规、社会保障、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需要专业人才才能胜任,而现有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政策业务水平偏低,技能结构呈现不足,难以应对复杂劳动争议问题的专业能力水平还有待加强。同时,调解员多为兼职,从时间和精力上无法保证及时有效地参与调解工作,以致无法全面发挥调解作用。

(四)工作职责不清,专项经费来源不明。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搭载功能,而不是其基本职能,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并没有集中在劳动争议工作上。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缺乏专项经费的支持,工作人员对经费的来源也不明确。而从相关的法律政策来看,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没有经费来源的。

四、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的措施

如何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功能,是有效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探索。

(一)加大引导力度,提高劳资双方的认可程度。

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领导,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及工作制度的制定。总结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及时对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规律,以现场会方式对实践中的新经验新做法进行宣传交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必要性和特殊意义,都来关注、关心、支持这项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努力提高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率,并提升劳动者对调解组织的认可程度。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整体水平和增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效果,切实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调解员队伍综合素质。

调解员在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因此,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员的选任和培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所以应该加强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提高聘任的标准,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调解技能。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另外,还应该对调解员实施一定的激励机制。如果调与不调、调解成功与不成功都一样的话,不利于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可以根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是否调解成功,对调解员实施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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