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则建构
2021-10-19吴椒军张睿哲
学术界 2021年9期
吴椒军, 张睿哲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9)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寿险保单具有可质押性就在学理界达成了共识,但具体操作流程及规范并无细致规定。针对商业实践中“银保”合作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拓展,央行和原保监会陆续发布了几次通知、批复,初步确立了一些行业准则: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仅对个人寿险保单办理、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1〕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基本付诸阙如,法源匮乏,仅《保险法》第34条以禁止性条文的形式反向解释了保单的可质押性,一些基本规则(如公示方法、对外效力、权利义务关系等)完全处于缺位状态。不仅无法满足商业实践中逐渐旺盛的个人融资需求,亦相应地造成了司法审判中法院认识不足、判决不一的困扰。
目前,随着人身保险业务和保险贷款业务的高速开展,保单质押这一短期融资方式已在交易实践中广泛应用,业务规模不断增长,总量上已形成千亿级放贷规模。〔2〕但与此同时,保单质押的实践发展与法律规则缺失的矛盾逐渐显现。在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案件基本情况”检索框输入关键词“保单质押”,符合筛选条件的案件总数为432件,近五年的案件数量达到了290件,呈现显著递增的趋势变动,说明保单质押纠纷日益频繁。就纠纷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保单质押的有效性及权利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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