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网上转走婆婆存款构成何罪
2021-10-13李同林
金秋 2021年11期
关键词:信息
※文/李同林

【案情】
被害人吉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系婆媳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2020年1月11日,林某某窃得吉某某放在家中的20万元银行存单1张,后将存单内本息合计人民币20.346638万元兑付至吉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再陆续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后用于挥霍。为防止吉某某发现银行存单丢失,林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1张面额为20万元的银行大额存单放置于原处。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评析】
窃取被害人存单后,将里面的资金转入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后用被害人的手机将银行卡中的资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使用,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开通的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转账、使用,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事实的既遂点问题。被告人将被害人银行存单的钱转移到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财物并没有失去控制,不能认定犯罪既遂;当被告人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将转进银行卡中的钱转出,这个时候,财物已经失去控制,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
2.转移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事实上存在两个行为,即将银行卡内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和将划入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支付消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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