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检验法”的理论研究和本土借鉴
2021-10-12王怡涵
传播与版权 2021年9期
王怡涵
[摘要]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三步检验法”为出发点,探讨如何建立权利限制一般条款的理论模型。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背景下,我们应当审视国内外情况,重新理解“三步检验法”的作用、内涵、适用顺序,借鉴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等,促进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建设。
[关键词] “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一、“三步检验法”的法律渊源与概况
“三步检验法”是判定是否成立“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三步检验法”最早出现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9条第(2)款中:“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可以允许在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复制作品。”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3条对上述条款略做修改,将复制权例外的限制扩大适用到所有著作权例外的限制。继TRIPS协议后,WCT、WPPT、《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及《马拉喀什条约》等协议都采纳了三步检验标准。随后,在2000年的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争端案中,专家组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三步检验标准”的具体内涵进行了界定[1]。
除“三步检验法”,美国的“四要素标准”也是认定“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美国1976年版《著作权法》中第107条规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参考“使用的目的与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占被使用作品的质与量”以及“使用行为对作品市场利益或价值的影响”四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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