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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2021-10-11陈盼

决策探索 2021年18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平衡

陈盼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大数据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等现象。这表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掌握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疏忽与漏洞,涉疫信息的公开性与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存在一定冲突。因此,调节涉疫信息的发布与公民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平衡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个人利益应当适度让步公共利益。疫情防控背景下,出于公共利益考量,政府部门依法公开确诊患者患病经历和活动轨迹,有利于公众降低恐慌情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民向法定疫情收集单位如实说明行程与接触信息,属于法定义务,相关单位有强制收集疫情信息的权力,公民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和协助。在此情况下,个人利益应当适度让步于公共利益。

2.个人利益的适度让步会引发非法侵害。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在一定限度内个人利益让步公共利益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个人利益的让步决不能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也不能使其受到非法侵害。此外,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在应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因为防控疫情的需要而受到克减和限缩应谨守法治底线,尽可能不影响和侵害公民生活。

(二)公民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

对于公民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对立的,另一种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的也是互相补充的,我国学者普遍支持第二种观点。公民出于对疫情的恐慌以及自我保护的需要,希望了解疫情的相关信息,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疫情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公布是进行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但不适当的公开也会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故应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二者达到平衡。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为疫情防控作出了贡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建立和全面运作以来,已形成渠道多元化机制。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各行政机关纷纷开通微博、微信等相关平台,通过官方微平台发布疫情防控信息。政务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微平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疫情问题,公开及时解读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使得疫情信息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民众。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全球所关注的课题,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法律对个体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的价值体现,其直接影响着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使得患者及亲属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调节涉疫信息的发布与公民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合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则没有明确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情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信息公开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信息的收集、存储、公开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许多公民的个人信息,相关个人信息经过脱敏处理后,虽然隐藏了公民的部分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姓名,但是通过车牌、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还是可以查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何使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公民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就成了重中之重。

(三)信息公开行政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性,但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对于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监管,对于涉疫信息的公开主体也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临时行政机构的疫情防控指挥部是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作为更具有专业性的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有疫情信息发布的权限,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涉疫信息的法定公开职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立法分歧,而 《突发事件应对法》给予的界定又过于模糊。

四、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法律保护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应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加强法律、法规与数字背景、防控应急管理的一致性,更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个人信息合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协调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满足法律规范与数字背景的衔接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互联网的应用率直线上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提供了平台。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值得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开时应当客观准确,相关部门需要完善且细化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得到合理保护。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全个人信息公开制度,统筹规划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因素,同时应当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敏感度以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三)明確信息公开行政主体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同时通过建设统一且便捷的官方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有效披露各类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抢占舆论先机,从源头上遏止各类不良信息的非法扩散,并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控话语权与话语解释权威性,实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下达,确保公众对于政府相关政策及行政管理办法的知情权,同时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刘明磊.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5.

[2]夏淑梅,丁先存.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4(09):33-37.

[3]刘静.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J].图书馆学刊,2011,33(12):7-9.

[4]刘桂敏.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选择[J].山东审判,2015,31(05):72-75.

[5]谢薇,刘泳.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和限制[J].政法学刊,2020(5):7.

[6]刘凌,罗戎.大数据视角下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研究[J]. 情报科学,2017(2):112-118.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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