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视阈下ICO非法集资问题的刑法规制
2021-10-08胡慧
胡慧
摘 要:我国刑法构建的“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二元制非法集资规制路径无法适用于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的ICO代币发行融资问题。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应被认定为“证券”,而应当通过对“资金”一词的扩大解释将比特币等主流虚拟数字货币涵摄其中,进而与“非法集资”挂钩。我国应建立以“募集对象”为标准的一元化非法集资刑法规制路径,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资金”的内涵与外延,并借鉴英国的“沙盒监管”模式做好规制ICO非法集资问题的刑法与行政法规衔接。
关键词:ICO;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区块链;比特幣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1)03-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衍生的ICO代币发行融资手段从国外兴起并迅速传入国内。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是指首次发行代币,早期投资者向项目发起人支付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购买首次发行的代币,试图通过代币升值获得投资收益。ICO和IPO首次公开募股相似,但两者的“发行标的”和“募集对象”之间存在本质区别。ICO的发行标的为首次发行的虚拟数字代币,募集对象为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IPO发行标的为首次发行的股票等证券产品,募集对象为人民币等法定货币。2017年,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报告,国内共有43个平台提供ICO服务,上线并完成ICO项目65个,从社会公众处募集共计63523.64个BTC(比特币)和852753.36个ETH(以太坊),价值人民币约30亿元,累计参与人数达10万余人。[1]
在没有任何金融审批和监管的情况下,大规模的融资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然而我国刑法事先构建的非法集资规制路径无法适用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的ICO代币发行融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