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国珍稀濒危物种保险机制的思考
2021-10-08徐骁巍黄保健熊铁一刘守承胡复强刘定震
李 伟,周 宇,徐骁巍,黄保健,熊铁一,刘守承,胡复强,刘定震
(1.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四川 都江堰 611830;2.大熊猫国家公园珍稀动物保护生物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四川 都江堰 611830;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北京 100714;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森林警察总队,南宁 530028;5.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成都 610041;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11;7.北京师范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 教育部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工程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875)
濒危物种(Endangered Species)泛指珍贵、濒危或稀有的野生动植物;从野生动植物管理学角度讲,濒危物种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附录[1]、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所列物种[2]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是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栖息与繁衍关系着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和安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指示性和决定性作用。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系统类型繁多,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据统计,我国拥有脊椎动物6 347种,占全球种类总数的14%,是全球生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3]。其中珍稀濒危野生脊椎动物398种[4],珍稀濒危野生植物246种[5]。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区、划定生态红线、成立科研机构等强有力的手段,使得以大熊猫为代表的许多珍稀濒危物种都到了积极、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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