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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与不公开之间:民事调解书有限公开制度的思考

2021-09-30彭泓锦

科教新报 2021年35期

彭泓锦

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审判公开、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仅涉及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书,调解书被列入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形。

判决书是案件裁判结果的载体,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裁判权的运用。而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经法院调解制作的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审判方式之一,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被外国誉为“东方经验”。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来看,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占据了较大比例。一般观点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利进行处分的体现,其特点不同于判决书,不适宜对外进行公开。

但民事调解书作为调解所达成的纠纷解决的最终载体,它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也是经过法院认可并予以确定的法律文书。王胜明等学者开始对调解书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的问题进行了关注。在司法公開深入推进之时,民事调解书是否也有纳入公开范围的必要和可能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同时,民事调解书绝对不公开存在着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潜在危害、不利于审务公开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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