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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的燕窝索赔官司

2021-09-28高冈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6期
关键词:消费者

高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持燕窝向商家索赔一审胜诉。商家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特殊消费者为打假索赔,邀公证员见证购物

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逸品燕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逸品燕商行”)是一家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企业,该商行有山燕窝供应。2018年3月20日,逸品燕商行迎来一名“特殊的消费者”于某。

说于某是特殊的消费者,因为于某此行购物带着打假的目的。为固定证据,于某购物前,还特意邀请溧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见证整个购物过程。

商行营业员虽然预感来者不善,但送上门的生意总要做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于某在逸品燕商行购买单价为90元每克的山燕窝311克,并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人民币28000元。

营业员将于某购买的山燕窝分两个包装盒分装后,交给于某,并向其开具“逸品燕保健食品商行收款收据”一张。在于某购物过程中,公证员对购物现场及于某购买的食品当场用手机进行拍摄。购物结束后,于某与公证员携所购山燕窝回到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和公证。

2018年4月3日,溧阳市公证处就上述经过,出具《公证书》一份。4月17日,于某再次来到溧阳市公证处,申请对其送检食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后公证员随于某来到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继续进行公证。于某将上述纸盒包装交给该中心业务接待大厅工作人员,要求对该纸盒包装内的食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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