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问题症结
2021-09-28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6期
本社记者 李天琪

>>视觉中国供图
合同关系,它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达成,是自愿的,强迫形成不了正规的合同。既然自愿达成,正常情况下,双方都应该严守合同,坚守诚信原则。诚信是双向的,也是全面的。经营者需要严守合同,诚信地履行合同;同时,消费者也必须严守合同,诚信地履行,不能偏颇。
结束了一上午的采访,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给记者带来审视预付式消费领域全新的视角。
合同严守,需要双方努力
在欧阳华看来,预付式消费仅仅是经营者、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模式。基于合同,双方需要诚信履行。
另一方面,既然是合同关系,他认为也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指望通过公权力一下子全解决,有可能产生相反的“一管就死”的负面状况。
“所以‘管’要适度,要有一个规则性的、适度的管理。之后若出台指引规范性合同,必须审慎地去审查,不能产生负面的指引效果。”
记者注意到,针对商家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民法典适时亮剑。于是,各地纷纷出现预付式消费第一判,法官运用民法典第497条认定“霸王条款”无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受好评。除了运用民法典第497条,还可以适用哪一条款呢?
同样是合同严守问题,针对前不久热议的“七天消费冷静期”,欧阳华有着他的理解。
“消费者冷静期实际就是消费者享有反悔权的问题。”
什么是反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例外商品,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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