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
2021-09-27李荣强廖小婷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年17期
李荣强,廖小婷
(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接连出台相关措施,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布局和实施,而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其不仅是农村和农业各项工作的核心,还与我国脱贫攻坚、全面小康任务的实现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密切相关,在“三农”建设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从收入结构上看,农民收入可以分为家庭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其中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金融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资金或将其他有形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获得的报酬。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具体来说,一般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租金收入等[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后,党中央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再次关注。而对比中部地区及沿海地带,我国西部地区财产性收入水平较低且增长缓慢,且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当前,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水平的不断提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大多农村地区普遍以金融为支撑,通过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从而扩宽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促进了其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1 贵州省财产性收入现状
1.1 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较快
财产性收入具有衍生性的特点,当财产拥有量较多时,财产性收入来源也较为广泛,而且增长速度也较快,当财产拥有量相对较少时,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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