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时代,“人脸识别”的喜与忧
2021-09-27刘海燕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5期
本社记者 刘海燕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同时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人脸识别第一案”拉开了人脸信息司法保护的序幕。人们希望该案能够发挥出影响性诉讼的示范意义,推动个案正义走向制度正义。而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防范人脸识别法律风险,寻求个人信息保护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之间的平衡,则是法治的不二选择。
“人脸识别”亟待规制
近年来,我国的人脸识别技术发展迅速,人脸识别技术及人脸识别产品已广泛用于政府、金融、商务、教育、医疗、安全防务、司法等众多领域。随着该项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其认同度的进一步提高,可以预见,未来人脸识别技术将会应用到更多的领域,发挥难以估量的更大作用。但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复杂性及其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去年网上曝出了“戴头盔看房”的视频,今年央视的“3·15”晚会又曝光了多家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的现象,人们在享受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开始审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规制人脸识别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特征和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认为,人脸具有独特性、方便性、不可更改性、变化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多维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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