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5期
房价涨了,房东认为违约更“划算”?
今年1月1日,小陈通过中介向左某、诸某夫妇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当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40万元,小陈按约支付了10 万元定金及25.2 万元的购房款,并约定于3月下旬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小陈支付尾款。
没想到,从3月中旬开始,当地的房价大幅上涨,等到了双方约定过户的时间,周边同等面积的二手房已开价200 万元,可小陈还没来得及欣喜,就收到了左某悔约的信息,之后,左某便一直拒接小陈的电话。小陈多次找中介出面沟通无果,要求左某、诸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70 万元的违约金。
左某、诸某极力主张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认为小陈主张的70 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小陈则认为左某、诸某明显不诚信,房价涨了,竟然觉得违约更“划算”,简直不道德,小陈是不能同意的,房子是一定要过户的。
请问:小陈要买的房子房价涨了,房东真的违约更“划算”吗?
律师点评:
小陈有权请求房东夫妇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左某、诸某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因违约给小陈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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