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市场下,反垄断法的革新与转型
2021-09-27国瀚文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5期
国瀚文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将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数据资产化的进程将不断释放底层数据的价值,促进现代信息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推动以消费者数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转变,形成以数据相关行为为主的、内部具有逻辑上关联性和递进性的新兴市场。而推进数据市场完善的背后是由此引发的新的竞争问题,企业对消费者数据的识别行为愈发具有反竞争效果,如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二选一”、算法共谋、排他性并购等现象频出,以“最大范围”地获取数据满足经营所需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亟待引入市场竞争规制。
另外,数据驱动型企业间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会侵犯隐私?反垄断法应该如何回应新兴技术的发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如何促进数据贸易的创新?均为现阶段我国发展数据经济需要面对的新问题,也使得加入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对数据企业新型竞争行为进行全新的研究:
首先,明确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反垄断规制目标。反垄断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数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数据安全、自由流动、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数据企业的商业模式与分散的传统线下交易不同,互联网平台带来的是效率提升与向垄断靠近的规模效应,比如大数据杀熟、广告的精准推送等,但也要看到大数据竞争带来的好处,比如商品信息更加透明、生活更加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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