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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时期景德镇官窑监造官考辨

2021-09-26余金保

文物春秋 2021年1期

余金保

【关键词】景德镇官窑;监造官;兼职监造官;监察制度;宋元明时期

【摘要】宋元明时期与景德镇官窑相关的考古资料和传世文献中有“监造”“监陶”“董陶”“督陶”等内容,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并分析各时期景德镇官窑中的官员委派制度,可证上述概念均为同一含义的不同表达,指监督景德镇官窑中的生产管理事务。北宋时期景德镇官窑中专职监造官的职能主要为收取瓷业税和管理生产。元丰五年(1082)八月以后(至迟不晚于重和元年),由于专职瓷业税官“瓷窑博易务”的出现,景德镇官窑中的监造官制度发生了改变,兼职监造官取代了专职监造官,仅负责管理生产事务。地方官窑中的监造官并非中国古代官手工业中的监察性质官员,二者选派来源不同,职能也不同,监察官员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管理,而是根据相关规定对地方官窑中官员的业绩进行考核,提出赏罚意见。

中国古代瓷器官营手工业(亦可称为“官窑”[1,2])烧造制度始于五代吴越国的“设官监窑”,正式形成于北宋[3]。最初官窑所设官员有“瓷窑税务”或“监某瓷窑务”之类,属于“监当官”,级别无定制,其首要任务是收税[4]。在以往研究中,有学者基于文献或碑刻类文物资料,將五代、辽、北宋初期官窑中的“监瓷窑务”官与北宋后期至明初地方官窑中的“监造官”进行比较分析[4],认为二者职能相同,并将后者的“奉御董造”视为附加职能,而非主要任务。还有部分学者对明清时期文献中的宋元陶政问题进行割裂,否定了北宋至明初景德镇官窑间歇性发展背后地方官窑中设官监窑制度一脉相承的问题,并将地方官窑中的监造官与监察官员混为一谈,如陈洁认为元至顺时期督陶官堵闰和明洪武时期督陶官段廷珪的职责可能为定期点检而非专管烧造[5]。笔者认为,随着造作制度的发展,北宋后期至明初的地方官窑与五代、北宋初期时相比,不仅在官员设置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职责分配方面也有一定的变化。需要指出的是,以景德镇为代表的北宋后期至明初的地方官窑本身就是中国古代地方官营手工业体系[6—8]中的众多门类之一,理应遵循当时地方政府所颁布的造作制度进行生产活动。那么“监造官”在地方官窑中究竟承担什么职责,其与地方官窑中的其他官员有何区别,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文献与考古资料,以景德镇官窑为例,对宋元明官窑中监造官的设置、职能分化及相关的监察制度等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宋元明时期景德镇官窑中的监造官

虽然宋、元、明各时期景德镇官窑中的监造官在名称、委派制度及职能方面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仍存在一些区别。为了解监造官制度的演变情况,下面将结合相关考古和文献资料分别对不同朝代景德镇地区瓷窑的相关官员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和分析考证。

1.北宋时期的“监造”与“监陶”。1997年景德镇湖田窑豪猪岭窑址出土了一件瓷器底残件标本(T2③∶39),圈足内底模印14字:“迪功郎浮梁县丞臣张昂措置监造”(图一),肖发标先生考证其烧造于北宋政和六年(1116)至重和元年(1118)之间[9]。“措置”,处理之意,如《宋史·徽宗本纪》“令工部侍郎孟揆亲往措置”[10],又如包恢《防海寇申省状》“令福建安抚司、提刑司及泉州各任责令措置,多设方略剿捕海寇”[11]。表明张昂负责处理该瓷器所属官窑的监造事务。宋代官营手工业所设监官有专职与兼职之分,《宋会要辑稿·食货》中对“钱监”有“并以文武京朝官、使臣殿直已上,每监二员,至或用三员,或举用选人,或以州官兼领而已”[12]的记载,景德镇官窑中相关官员的委派应与其基本一致,既可让文武京朝官、使臣殿直等寄禄官[9]充任专职监造官,也可使州官以职事官的身份兼领。如《河南强氏家谱》记载强子魁“宋绍定戊子(1228)以文学进,仕饶州通判,以监陶得至浮梁景德镇”[13],强子魁以饶州府通判的身份兼职管理景德镇地区瓷器官手工业事务,即是以州官充任兼职监造官。在没有专职监造官的情况下,依例也可以由县一级官员充任兼职监造官,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朝议以坑冶所得不偿所费,悉罢监官,以县令领其事。”[14]按此,张昂应是以浮梁县丞的身份兼职管理地方官窑生产事务,应为兼职监造官。

2.元代的“董陶”与“督陶”。元《浮梁州志序》记载,泰定二年(1325)涂济亨出任浮梁州知州的第二个月,“郡刺史清泉段公蒙旨董陶至州”[15]。查元代无“郡刺史”之设,应是涂济亨用前代官衔来比附段清泉官职。两宋时期,郡刺史属于虚职[16],知府或太守则相当于隋唐时期郡刺史,而元代地方官制中,“主要统治汉族百姓的管民官路府州县,基本框架和层级沿袭宋、金制度”,同时“严格实行蒙古人任达鲁花赤,色目人任同知,汉人任总管的种族分职”[17]。因此,元代地方政府中相当于宋代知府或太守且能够为汉人所担任的官职仅有总管,段清泉所任应为浮梁州所属饶州路总管府的总管一职。至于“董陶”,中国古代造作制度中“董某某”一般指监督某项官手工业的生产管理,如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十月将作院使也速“董制珠衣怠工”[18],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月鲁帖木儿同知将作院“董治工事慎严,所进罗縠皆胜于旧”[19]等。按此,段清泉“董陶”应属“监陶”性质,与宋代地方官手工业中“州官兼领”的情况一致,是充任兼职监造官。类似情况还有《至顺镇江志》所载元人堵闰于至顺二年(1331)七月以“镇江等处稻田提举”身份“奉命督陶器于饶”[20]。虽然堵闰因“行次三衢之常山以病卒”而未能实际到达饶州路总管府辖下的浮梁州景德镇,但其受命“督陶”一事仍为我们研究元代监造官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相关研究表明,元代地方官手工业管理事务,一般是由所属路总管或行省官员负责[8,21],如泰定二年(1325)十一月丁卯“罢蒙山银冶提举司,命瑞州路领之”[22],其具体管理方式就是“惟行省相臣一人、瑞州守一人兼领其事”[23],其中“行省相臣”泛指行省官员。根据元代官制,镇江稻田提举官秩为从五品,属行省级官员,而饶州路于大德三年(1299)改由江浙行省管辖[24],故堵闰应是以江浙行省“相臣”身份前往景德镇“督陶”,其性质与宋代地方官手工业中的“州官兼领”相近,同样属于兼职监造官。

3.明代的“监工”與“监造”。2003—2004年景德镇御窑厂窑址出土了一件明代板瓦(02JYIIT0504③:2),其上端左侧用铁料书写“风火匠方南,万字三号张孟祥,甲首吴秀昌,浇黑凡道名,监工浮梁县丞赵万初,作头潘成,监造提举周成,长宁都”(图二)[25]。王光尧先生认为赵万初的“监工”身份属于“工官”[4]。根据司马彪《后汉书志·百官五》记载,“凡郡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税盐;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26],而北宋早期设置专职监造官的主要目的就是收取税物,兼掌烧瓷器(详见下文),与工官“主工税物”的职能基本一致,则专职监造官的设置无疑是汉魏以来“工官”的延续。由于明代地方官窑的各项制度与宋元时期基本一致[27—29],监造官的职能也相近,故可推知赵万初应是以浮梁县丞充任专职监造官,周成则是以“提举”身份兼领景德镇官窑瓷器烧造事务的兼职监造官,即该窑址在明初同时设置有专职监造官和兼职监造官。类似情况也可见于明代初期其他官手工业中,如《工部厂库须知》对于工部管辖下的修仓事务有如下记载:“正统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后复添设员外郎一员职专修仓,仍以堂上官提督。后又差内臣,及户部管仓堂上官提督。嘉靖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仓修仓内臣。令工部堂上官,并原委太仓通州员外郎主事,督率各卫所官修理。”[30]即修仓在工部“堂上官”兼管的同时,又添加了“员外郎”专职管理。至于明代造作制度中为何会同时存在兼职和专职监造官,有待学界的进一步考察与研究。

综上可知,北宋、元、明景德镇官窑中的“监造”“监陶”“董陶”“督陶”等是同一含义的不同表达,皆是指监督景德镇官窑的生产管理。由宋至明,设置“监造官”是地方官手工业制度中的常例,宋元时期多为兼职监造官,以官窑所在的州府或行省、总管府的官员充任,北宋后期甚至可以由县级官员充当,明代则既有县级官员担任专职监造官,又有州官充当兼职监造官。

二、监造官制度演变及其职能分化

前文已对宋、元、明各时期景德镇官窑中监造官的委派情况进行了简要阐述,那么景德镇官窑中兼职监造官的设置究竟始于何时?出现背景是什么?监造官的职能是否有所变化?以下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些问题作初步解答。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北宋时期景德镇官窑中专职监造官的职能大致有二:一是收取地方官窑所在地的瓷业税,二是直接参与官窑生产管理。

关于收取瓷业税,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皇祐五年(1053)十月壬子宋仁宗诏三司:“自今京师百万仓、左藏库、都商税务……诸茶场、榷货务、转般仓、米仓、银铜坑冶场、盐井监,仍旧举官监当,其余场务课利不及七万贯者悉罢之,令有司选差人。”[31]表明皇祐五年以前地方官手工业中大多设有专职监造官,在此之后,仅税收七万贯以上者保留专职监造官,其余均由地方政府选人充任。按此,北宋早期地方官窑中也应设有专职监造官,负责收取当地瓷业税。

关于直接参与官窑生产管理,《嵩峡齐氏宗谱》对北宋时期曾任窑丞的齐护有如下记载:“护公字咸英,……仁宗景祐三年(1036)丙子,以春秋明经请浙江举入仕。初任景德镇窑丞,九载无失。庆历五年(1045)乙酉八月十五,因部御器经婺源下搓,土名金段村,行从误毁御器。护叹曰:‘余奉命,愿死,从者何辜。即吞器死,……”[32]由文献可知,齐护入仕后即担任窑丞,负责瓷器的生产管理及运输事务。史料中未见窑丞这一官职,笔者推测其很可能属于假版官一类非经吏部铨授的官员,为寄禄官,而北宋地方官窑有以寄禄官充任专职监造官的情况,故齐护很有可能担任的是专职监造官。而由“御器”“奉命”等内容可知,齐护所在的景德镇窑场具有官窑[33]性质,肩负生产贡瓷的责任。

前文已述,湖田豪猪岭窑址出土T2③∶39圈足内底文字表明,张昂以浮梁县丞的身份兼职管理景德镇官窑生产事务,结合其年代大致在北宋政和六年(1116)至重和元年(1118)之间,可推知北宋后期(至迟不晚于重和元年)景德镇官窑中的监造官制度可能有所改变,不仅设置了兼职监造官,且兼职监造官可以直接参与生产管理事务。考虑到两宋之际是景德镇制瓷业发展的一个顶峰[34],景德镇地区的瓷业税收应处于较高水平,因税收低于七万贯而不再设置专职监造官的可能性较小,故而监造官制度的变化可能与当时颁布的其他政策有关。《宋史·食货志下八》记载,元丰五年(1082)八月,“置饶州景德镇瓷窑博易务”[35]2838—2840。“务”为各级地方的市场管理和税收机构,“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35] 2836。“瓷窑博易务”,顾名思义,应为瓷业税官,它的出现,表明至迟到元丰五年(1082)景德镇地区已出现了专门收取瓷业税的官员,专职监造官的职能可能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再承担课税任务,而是仅负责烧造瓷器事务。由此笔者推断,北宋后期景德镇地区专门瓷业税官瓷窑博易务的设置,分化了官窑中专职监造官的职能,使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专职监造官仅余的生产与管理职能被移交给本地区其他政府官员,兼职监造官最终取代了专职监造官。

综上,北宋时期景德镇官窑中专职监造官的职能主要有收取瓷业税和管理地方官窑生产事务两项内容。元丰五年(1082)八月以后(至迟不晚于重和元年),由于专职瓷业税官“瓷窑博易务”的出现,景德镇官窑中的监造官制度发生了改变,兼职监造官取代了专职监造官,负责地方官窑生产与管理事务。由此可知,一些学者提出的明清时期文献所载景德镇地区宋元陶政的分合[5],只不过是景德镇官窑中监造官职能被分化,专职监造官被兼职监造官取代这一职官设置变化的延续。

三、宋元明时期官窑监察制度

宋元明时期地方政府虽有明确的官手工业监察制度,但具体到某一类官手工业却并未指定某一官员予以长期监督,而是视具体情况采用临时委派形式,被委派官员也不拘泥于监察体系内官员,有时会由非监察部门官员兼任[36]。因此,有部分学者将宋元明时期地方官窑中监察性质官员的“提点”或“点检”工作误认为是兼职监造官所为[5],这是其对中国古代地方官手工业中监察官员的选派及其职责与性质缺乏了解所致。由于有关地方官窑监察制度的传世文献极少,而监察制度与地方官手工业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即多个地方官手工业门类皆遵循相关政府机构所颁布的同一套监察制度,因此,我们可以借助同时期其他门类官手工业监察事例来揭示宋、元、明各时期地方官窑中的监察制度。

宋代地方官手工业中兼职或专职监造官负责保证生产定额和产品质量,且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七月十六日,就有大臣以文思院為例指责提辖官监察不力,“今提辖官所以总财货出纳之权,居长者不领其事,为属者专其权于己,此其为弊久矣。姑以文思一院言之,凡所制造出入,监官自专,而辖长若无闻焉。上而曰部、曰监,止凭文移,无所参验,甚非祖宗创立提辖院官之意。今欲乞将见管金银钱物令辖长照元管实数点检,应千钱物出入,先经辖长判押,然后同共支散。凡造作器皿,提辖官不时下院点检,其提辖官不能悉心举职,亦乞严加责罚。若是,则监官得以自明,辖官不为虚设”[37],明确了提辖官的本职工作是掌管财货出纳,应不时下到具体院作进行“点检”,院作具体生产管理事务则是由监造官执行。除了要接受直系隶属机构中最高长官的监督、检查之外,地方官手工业及其监造官有时还要接受所在地政府机构中其他官员的监督、检查,如宣和元年(1119)五月二十一日宋徽宗下诏:“访闻诸路造船州军未造数目至多,兼近来打造多不如法,易损坏。仰拖下数目用堪好着色材木如法打造,不及百只,限半年,百只以上,限一年,须管了足,并委宪臣点检催促。如违限拖欠,局官吏姓名申尚书省,将上取旨。”[38]其中“宪臣”指提刑司[39],表明宋代各船场除了受其主管机构转运司、发运司、制置司等[6]的管理外,其他路级机构也有监督、检查的权力。作为官手工业组成部分的地方官窑,必然与文思院、造船场等官手工业遵循着相同的监察制度,要接受直系隶属机构中最高长官及所在地政府机构中其他官员的监督和检查。

元政府对于全国各地官手工业的生产监督和产品质量检验有一套完备的监察制度。如《通制条格·营缮·造作》[40]记载:“各处管匠官吏、头目、堂长人等,每日绝早入局监临人匠造作,抵暮方散。提调官常切点视,如无故辄离者,随即究治。”《至正条格·断例·职制》“造作”条也有相同的内容[41],表明元代官手工业中,不仅需要局院官员每日躬亲巡视,还要求提调官“常切点视”,其中局院官员相当于监造官,提调官无疑是监察性质官员。根据《元典章·工部·造作·至元新格》中的记载:“诸局分造作局官,每日躬亲遍历巡视,工部每月委官点检,务要造作如法,工程不亏。其在外局分,本路正官依上提点,每季各具工程次第,申宣慰司,移关工部照会”[42],可知元代负责“点检”的提调官的委派方式依据官手工业所属不同而有所区别,中央官手工业是从工部(或将作院[5])官员中选官充任,设置于外路的地方官手工业则是从各路正官中抽调。同时,不同官员巡视的要求也不同,局院官员必须每日巡视局院中造作,提调官则不然,只需每季中某一时间点前往造作所在例行监督和检查即可,并没有直接参与官手工业的生产和管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各地官手工业中的兼职监造官与提调官皆可能是从各路总管府选差官员,但这并不意味着官窑中的兼职监造官与监察性质提调官是同一官员身兼二职。前述中已提及,元代地方官窑中监造官的来源是相当于宋代州官的总管或行省相臣,而提调官是从各路正官中抽调。根据元代地方官制度[17],总管属于首领官,由汉人担任,正官包括达鲁花赤和同知,分别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因此,元代地方官窑中兼职监造官与监察性质提调官不可能是同一人。

明代,为了保证官手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专门设立了工科给事中[43]一职,掌管官手工业监察事务。如遇特殊情况,还可以令督察院兼管官手工业监察工作,如《大明会典·六科·工科》记载:“凡工部盔甲、王恭二厂军器及各处解到弓箭弦条,本科官一员,会同巡视东城御史,及工部司官一员,于戌字库监收,年终,造册奏报。”[44]其中“本科官”指工科给事中,“东城御史”则是督察院所属地方监察官员[45],而“工部司官”的参与,似可说明视具体情况还可能从工部抽调司官充任官手工业监察官员。此外,因造作涉及钱粮等,户科给事中有时也会参与造作监察工作,如万历《大明会典·六科·户科》记载:“凡甲字库官遇考满等项,本科官一员引奏,将收过钱粮等物委官查盘。”[46]从造作赏罚情况来看,明代官手工业中监造官与监察官员的职能区分明显。根据《大明律集解附例》,“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47],在造作业绩考核责罚中,并未出现监察性质的工科给事中、御史、工部司官等,而是将提调官作为官手工业责任制中的第一级,局官作为第二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提调官与元代造作中监察性质的提调官不同,是造作生产管理事务的间接负责人,即兼职监造官[48],局官则是具有“工官”性质的专职监造官。受罚程度的不同充分表明监察官员与监造官员在官手工业中参与程度的差异:监察官员未受到责罚,表明其可能不参与官手工业的生产和管理,“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则表明兼职监造官负责的事务少于专职监造官。

综上,宋元明时期地方官手工业中监察官员的选派来源较为多样化,但与监造官的来源并不相同。监察官员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管理,而是根据相关规定对地方官窑中官员的业绩进行考核,提出赏罚意见。因此,无论是官员选派还是具体职能,皆可以证明地方官窑中的监造官并非地方官手工业中的监察官员。监造官(包括兼职监造官与专职监造官)与监察官员同时参与地方官窑管理是中国古代官手工业中“二元政策”的表现,是地方官窑制度中的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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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张开正.浅析南京明城墙砖文的责任制:以洪武砖文为例[J].贵州文史丛刊,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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