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责任承担和制度完善

2021-09-22贺桂华吴仪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5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制度完善

贺桂华 吴仪

摘 要:信用是社会的基石。受当前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强烈冲击,金融风险提高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良性经营,导致不仅是金融领域,网络以及民间借贷领域失信现象也高发频发,严重危及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构建。将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体系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当前特殊背景下探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概念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预防到执行两个顶点提出完善打击恶意逃废债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体系建设;恶意逃废债行为;责任承担;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2-04

一、研究背景

信用是金融体系的根基,也是整个社会的基石。面对当前较为常态化的金融证券以及网络借贷领域失信现象,尤其是在統筹兼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工作的特殊时期,已经严重危及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构建。其次,将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写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1],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加快构建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当前打击不断增加和花样百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核心目标和主要方向。

尤其是当前受疫情叠加影响,恶意逃废债行为屡见不鲜。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疫情期间公民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上涨了0.13%,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更是达到了1.91%,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冲击不言而喻。具体体现在履行不能和催收困难的一体两面上:一方面,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延迟甚至破产率增加,整体失业率增加收入减少致使全行业包括企业、个体经营、公民的履约能力下降,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等合同义务,债务人还款意愿和履行能力直线下降;另一方面,企业的推迟复工和还款率的下降直接导致了催收困难。首先,借款人微弱的主观还款意愿引诱其打开恶意逃废债的潘多拉魔盒,间接增加了催收难度。其次,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平台催收人员缺位,正常的催收、清偿工作因此停摆,直接危及到企业资金回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流动性风险也随之增长。由此可见,越是在面临经济摇摆的脆弱时期越是要对逃废债行为零容忍,不仅要将打击恶意逃废债作为当前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任务,更要作为金融机构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概念界定

根据文义解释方法,逃废债“逃”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主观意愿,“废”作动词时可以解释为使债务作废的主观故意,作形容词时指的是已经变成空壳的客观不能还款的状态。实务中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逾期超过6个月并且有证据表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经过金融机构合法和必要的催收后仍拒不还款[2]。因此,“欠债不还”四个字并不能完全精确地概括逃废债,它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所持有的主观故意:有能力履行债务却不尽力履行的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债务能力”看重债务人充分履行债务的能力,即便债务人没有收入来源,只要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而债务人主观上的“不尽力履行”既可以表现为积极地竭力规避债务履行,也可以只是消极的欠债不还,而恶意逃废债则往往要求债务人竭尽所能去逃避履行债务。因此,对于恶意逃废债的认定主要在于对债务人恶意逃债的主观意愿的把握,要做到打破作为债权人或者相关机构和债务人之间主观认同的局限性,更重要的是做到联系证据的客观事实推定,这一点对债权人和相关机构人为判断的要求较高。毕竟随着经济和网络的深入发展,债务人逃废债的手段越发五花八门,经验和水平在不断增长,隐蔽性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民间借贷或者网络借贷领域债务人逃废债手段众多,难以一一赘述,因此这里只列举企业金融借贷活动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具有代表性的方法。

1.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成立新公司①与原负债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将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低价租赁给个人,新公司使用旧企业的原生产链运营,原负债企业既无法清偿债务,也不主动申请破产,导致法院不能执行租赁物[3];在诉讼过程中原负债企业与另一关联债务人串通签订租赁合同,并伪造合同签订时间,意在恶意终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使法院无法处置抵押资产,最终令银行债权无法实现。

2.假诉讼,真转移资产。经营不善的负债企业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原债务人既可以选择与关联企业互相串通,也可以在数个债权人中选择与某个或多个债权人(企业或个人)“合作”,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率先转移企业合法资产,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实现[4];还有一种虚假诉讼的代表方式,即与关联企业或者个人串通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以参与到负债企业的财产分配中,实则恶意提起虚假诉讼,拖延法院执行程序。或者利用与他人真实存在的财产纠纷,虚增债务以至于负债企业无力清偿,然后顺利由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下对负债企业资产进行查封,查封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依然没有中断,但是此后银行为主张债权申请法院查封成为不能[5]。利用诉讼保全明修栈道,暗中转移资产度陈仓,逃废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3.“保壳”“破壳”重新“做人”。通过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洗掉”债务,悬空银行以及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此外,根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款②的规定,实务中还包括改制、分立、合并这些逃废银行债务方法。

4.拒不执行法院与仲裁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签收,逃避送达,抗拒执行,一旦执行程序无法落实,债权人的债权也无从实现。

5.法人逃逸。负债企业法人、主管或者直接负责人卷款逃逸,只留下负债累累的空壳企业,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猜你喜欢

责任承担制度完善
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分析
中小学体育伤害的责任承担与风险预防
浅谈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
城乡统筹视角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述评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之完善
浅析股灾中的中国式熔断机制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