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哲学中的“我”
2021-09-16周毫广
大众文艺 2021年16期
周毫广
(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 650000)
西方近代哲学以降,哲学家们对自我的认识一直没有超出笛卡尔心身二元论的范畴。这种局囿直到维特根斯坦的出现才被彻底打破。我们所要面对的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对自我的分析是否是完全正确的?
一、维特根斯坦对“我”或自我概念的分析
笛卡尔以后的哲学家们,对于意识或者心灵有着这样一种普遍的信念,即把心灵看成是具有各种属性和能力的,控制着身体的活动且能独立于身体而活动的非物质物。比如,洛克说:“我并不否认在身心两方面,都有各种官能;它们都一定有动作能力,否则它们便都不能动作。”
维特根斯坦认为这只是哲学家们的个人意见,并没有提供真实的认识,而仅仅是向我们建议了一套用来述说“心”以及“自我”的言说方式。维特根斯坦划分出两种“我”的使用方式。第一种是主格的“我”(I-as-subject),第二种是宾格的“我”(I-as-object)。主格的我见于包含着“我”的第一人称经验命题或心理学命题中。诸如“我好痛”“我喜欢这本书”等。宾格的我在使用当中指涉着身体或身体的某部位。诸如“我高一米八”“我有双迷人的眼睛”等。
主格的我,维特根斯坦明确地认为它只相当于一身呼喊、呻吟或者身体动作。比如当某人说“我好痛”时,他也可以不说“我好痛”,而直接挣扎地呻吟一下。说“我好痛”与一声呻吟所传达出来的信息是一样的,听者会做出相似的反应。宾格的我,维特根斯坦认为在使用中无法不指涉一个具体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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