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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制下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偏向的纠正

2021-09-16孙彦,姜立文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注册制

孙彦,姜立文

摘 要: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主要通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集中的行政监管。虽然行政监管具有一定优势,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监管偏向,对司法审判等法律实施方式造成挤出效应,导致证券诉讼制度发展缓慢并产生一系列问题。司法审判具有行政执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推行的注册制改革也要求更高的监管水平。在注册制改革的契机下,应完善证券诉讼制度,发挥司法作用,纠正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偏向。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注册制;证券法;证券诉讼

一、行政监管偏向的表现

(一)证监会的职权配置事无巨细

在职权配置上,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条以及第十二章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等内容: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地说其享有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的制定权,覆盖各类证券市场主体与行为的监督权,以及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上,证监会可以查阅、复制、封存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账户。此外,2019年《证券法》修订,为证监会新增了负责监测市场风险、开展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并且延长了其冻结账户以及限制证券买卖的期限。从《证券法》的规定看,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全面覆盖了各类证券市场主体和行为,其具有从规章制定权到执法权等一系列监管实权,并且《证券法》的修订不断强化证监会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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