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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

2021-09-14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21年8期

张趁心

案   例

2010年7月,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533.33平方米承包地建窑场。2012年11月,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违法占地为由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李某停止生产,但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造成土地闲置。2019年11月,李某和王某签订租赁协议,将1533.33平方米窑场租给王某。同年12月,王某又与村民张某签订租赁协议,承租窑场附近的2066.67平方米土地,建成了占地面积为3600平方米的驾校训练场。

2020年3月6日,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王某涉嫌违法占地建驾校进行立案调查后,一致认定,王某违反了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同时,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对王某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占用3600平方米一般耕地,按照每亩罚款15元,总计54000元。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分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王某是否对违法占用的1533.33平方米土地承担法律责任,罚款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与外延。

首先,什么是“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在具体执法中,最难判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界定“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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