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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初探

2021-09-13朱文清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摘要:大数据时代,将政府掌握的海量数据开放于民,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目前,政府数据开放已成为一项基本政策,为保障政府数据开放稳定发展,现阶段最主要任务是对其进行立法。理论层面,现有文献对立法研究较少。实践层面,除贵阳、浙江、上海三地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还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因此,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研究,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目的,确定立法模式,厘清立法內容。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目的;立法内容

中图分类号:D912.1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1.04.008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数据开放已成为各国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点。我国颁布系列政策推进政府数据开放。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0〕17号)首次提及政府数据公开,提出需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同年8月,大数据发展的首个顶层设计文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下称《发展行动纲要》)将数据开放列为主要任务,并提出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指出,发挥数据大国、大市场优势,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2018年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中网办发文〔2017〕24号,下称《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将北京、上海等地确定为试点地区,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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