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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不能“一划了之”

2021-09-11王蓝莹

人民交通 2021年17期
关键词:基层

实习记者 / 王蓝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案件是常规案件之一,在基层法院当中占据相当高的比例,是对基层执法者的重要考验。

由于农村地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乡间公路存在隐患等,很多发生在农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不仅会和车、人发生事故,还会和动物发生事故。动物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可它的行为却经常给机动车驾驶员带来损害或诱导事故。而且很多动物做出行为时主人并不知晓,或没有能力控制,要全盘把动物行为的责任推给主人又说不通。这更加给农村交通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性。

近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牛而起的交通事故。起因是被告(文某某)牵着自家的一头大牛在路上走,大牛身后还跟着一只小牛,原告(起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跟随在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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