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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制度中的平衡保护

2021-09-10张慧中

科技研究 2021年18期

张慧中

摘要:保证制度经过“矫正”后,改变了过去偏颇的立法倾向,从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平衡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践中具有可行性。与之前的保证制度相比,新保证制度注重平衡保护以解决立法的偏颇问题,对保证方式的推定、保证期间的推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及保证人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合理修改,使保证制度更加合理,有助于改变公平原则流于空谈的局面,有利于促进保证制度的发展,实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保证人  债权人  平衡保护

一、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

民事行为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方式,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通过推定的方式来弥补。《担保法》制定的年代久远,由于受当时经济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为了解决三角债问题,采用连带责任推定的原则。这种推定规则明显漠视公平原则。民事保证具无偿性,保证人通常是不能充分认识到他需要承担的后果的。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推定原则的规定,有着民事合同“过度商化”的嫌疑。学者张良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就提出过矫正“过度商化”的问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将一般保证作为民事保证的基本保证方式”。[1]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充分考虑民法和商法本质和制度的差异。[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连带责任保证推定的规则不仅不能够实现偏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人们不愿意提供担保,从而阻碍保证制度的发展,无法实现《担保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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