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表达的权利主体问题研究
2021-09-10白纱纱万木春
科技研究 2021年20期
白纱纱 万木春
摘要:现阶段,我国对传统文化表达的保护还很薄弱,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直以来关于传统文化表达权利主体的争议不断。本文在评价和分析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国家授权论,认为政府与人民不是社会契约论描述的对立的关系,政府是代表人民的。根据这个理论,诞生于群体的传统文化是自然地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或政府)代表全体人民作为传统文化表达的权利主体进行管理,同时人民也拥有参与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关键词:传统文化表达;权利主体
一、传统文化表达及其特殊性
(一)传统文化表达的概念
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的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其概念相较于我国长期使用的“民间文学艺术”,更突出强调传统文化的群体性、演化性和传承性等特点,体现出的是一种文化表现方式而非仅仅是作品,和现行的著作权法相比,其适用的客体的范围更加宽阔。由于“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以及传统体育和游艺等传统文化表达均因属于思想范畴而难以获得版权保护”,在此,笔者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这一广泛的概念代指我国长期使用的狭窄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
(二)传统文化表达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客体相比之特殊性
传统文化表达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客体相比具有特殊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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