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公司瑕疵决议不成立
2021-09-10翟童童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援引法律行为制度规定公司决议的事实构成和法律评价体系,在公司瑕疵决议分类里增加了决议不成立制度,至此公司瑕疵决议的司法审查从“二分法”走向“三分法”,但是此举不能很好地解释公司决议具有的组织法性质,忽略了公司作为商主体对营利性和稳定性的追求;进一步而言,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兜底条款,使得其边界极其模糊,所以此规定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现有的法律问题,而且可能因为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都指向程序瑕疵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所以确定决议不成立的范围是迫在眉睫之举。
1.决议不成立立法的正当性
关于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指出了决议无效是决议内容违法,决议可撤销是决议程序有瑕疵,二者通过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完成对瑕疵决议的司法审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34条[1]规定,我国法律将公司决议也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基于此,有的学者提出公司决议的类型也应当比照民事法律行为来进行规定,将决议不成立制度纳入公司决议瑕疵之中,从事实层面来考察决议是否成立,然后再纳入法律层面对其效力进行考察。因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制度,并且第5条对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公司瑕疵决议完成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细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