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义务人的案例分析
2021-09-10牛健楷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3期
牛健楷
企业清算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而终结,就像自然人死亡一样,清算是企业法人在注销前的必经程序,清算需要公司清税收,清职工工资,清公司债权债务,最后股东按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来分配剩余。通过清算,评估企业法人的资产、债权、债务,厘清企业法人的法律关系并使既有法律关系趋于消灭。
清算义务人制度是清算制度下的重要制度,虽然清算义务人概念在立法上的首次出现是《民法总则》的出台,但是我国学者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已经实际上建立了清算义务人制度[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股东的清算责任,股东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的财产实质上的减少流失的,股东要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股东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导致了公司在实质上清算不能的,那么股东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按照正常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注销,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需要清税、清股利、清工资、清债,然而现实中大部分能够正常经营的企业,通常不会走向企业法人清算消亡的程序,往往都是一些经营不善, 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状况的问题企业,其实质上已经不具备偿还能力,企业的员工人去楼空,企业负债累累,但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上,企业经营长期停滞,不乏许多规模大、经营效率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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