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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研究

2021-09-10何娜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3期

何娜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进步趋势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资格认证问题也在不断的完善。其中,单位证人就是民事诉讼法中在現阶段发展下较为突出的一项。因此,本文就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对该证人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展开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单位证人;证人资格

就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而言,证人在其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证人资格认证问题也在不断地深化与完善。在目前阶段下,单位证人的出现,其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又走向了新的高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及单位证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将单位证人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证人体制内,其资格的认证与单位证人的构成范围,依旧需要不断深化。不过,民事诉讼法将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证人体系内,终究而言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是一种法律进步的重要表现。

一、单位证人制度概述

对于单位证人的概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出单位的级别,组成部分,同时也没有规定出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在法律界中,证人是以作证的方式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佐证的人群,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柏高或者是原告方提供有力的依据,这样的人群被称之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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