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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的无效宣告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2021-09-10潘玉芬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3期
关键词:专利法商标法宣告

潘玉芬

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底, 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 305.8 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为 694.8 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 218.7 万件,总计1219.3万件;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为 3017.3 万件。

专利和商标同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巨头,其有效数量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然而,两者的有效性均受到同一个挑战:无效宣告。仅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0.62 万件,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 36.7万件。

一、法律基础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即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

(1)无效请求人的资格

从上述三个法律条款可知,排除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外,专利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主体并不完全相同。虽然都两者的无效申请人均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时间限制,并且依申请启动,但是专利中无效请求理由为专利法规定的全部相关法条,而注册商标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者的主体各不相同。

专利的无效请求对提出主体并没有任何限定,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其采用是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模式,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考验更大。如:甲公司拥有专利权A,乙作为个人,发现丙公司的专利权B包括了专利权A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乙或丙公司,都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册商标对不同的主体和理由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限制了商标的无效请求,对在先专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甲公司拥有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A,乙作为个人,发现丙公司更早前已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B,由于乙与该注册商标A并无相应的利害关系,其不享有提出无效请求的资格,丙公司才具有无效请求的资格。

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乙发现相同的专利和注册商标时,却并不同时享有无效请求的资格,这是由于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所限制的,专利法更有利于全民监督,商标法更敦促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积极行使权利,两者各有则重。

(2)无效请求的理由

专利权的无效请求理由包括:专利法第二条(新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专利法第五条(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二十条第一款(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清楚完整、充分公开)、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第三十三条(修改不超范围)、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必要技术特征)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不超申请的记载范围)。

注册商标的无效请求的绝对理由(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包括: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第十二条(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册商标的无效请求的相对理由(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包括:商標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代表或其他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第三十一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具有部分相同的无效理由,包括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重复授权;具有新颖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是技术方案,判断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并且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能够进行修改,因此,其无效理由还包括技术方案本身的一些条款,包括创造性、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清楚、修改超范围和必要技术特征等。

注册商标,其功能上主要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判断主体为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并且商标通常由文字、颜色和图案所组成,复制仿制难度低,抢注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其特定的无效理由还包括:相似商品上相似商标、非法抢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等。

二、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

(1)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和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权利均追溯到申请日当天,权利自始为空。

(2)无效宣告的法律意义

无效宣告是行政体制内的救济手段,弥补了审查程序中的疏漏。审查员其个人的文化背景、所掌握的技术和检索技巧等原因不可避免会发生错误,无效宣告能够进行前程序上的纠正,防止错误的权利进一步在社会上传播。

无效宣告是维护在先权利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肃正社会风气。法律制定和修正的过程漫长,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而社会普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不法分子刻意操作以谋取不当利益。如:知名up主“敬汉卿”名字被其他公司抢注,同时要求停止使用该名字,被控侵权需要进行赔偿,但敬汉卿是 up主身份证上从小用到大的真名并在2018年全网覆盖了900万粉丝,公司抢注日期为2019年并且该公司申请了多位知名网络自媒体账号名称,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抢注事件。

无效宣告是社会监督的一把钥匙,打开验证权利的稳定性大门。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无效正是那把三昧真火,业界流传一种说法,在无效中生存下来的专利才是真正的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从授权后的6年多里,车轮战式被提出无效请求28次,权利要求2-13仍然维持有效,同时,该专利获得了第二十届专利金奖,这件神奇专利的屹立不倒无效经历一直被业界津津乐道。

无效宣告是侵权诉讼的一柄利剑,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无效宣告可以在发现已被侵权时主动出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够在被起诉后才发起,从而转化被动局面。

结束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知识产权的情形变得更复杂,各企业需要认识到无效宣告的重要性,充分认清自身的无效主体资格,准备好无效宣告的充分理由,以进一步扩大自身的竞争优势,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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