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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2021-09-10张允泽

商展经济·下半月 2021年4期

摘 要:瑞幸咖啡注册于开曼群岛,上市于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典型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瑞幸咖啡能否成为新《证券法》第2条的“长臂管辖”第一案成为焦点,然而对于该条款立法上仅确定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前并未有过司法实践。如果一味地认为任何“域外”事件都可以管辖无疑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借鉴制度成熟国家的域外管辖权适用规则无疑非常关键。“长臂管辖”在美国已经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分析了瑞幸咖啡案的管辖权争议,为新《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域外管辖;瑞幸咖啡;比较法研究;美国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8.18

1 《证券法》“域外管辖”问题的提出

2019年5月,瑞幸咖啡成功在美上市,融资6.95亿美元,打破了中国公司最快IPO上市记录。2020年1月,浑水发布做空报告,揭露瑞幸数据造假。瑞幸公司虽一度否认,但很快自曝公司2019年二至四季度期间,伪造公司财报,涉及伪造的交易额高达22亿元;此事公布之后,瑞幸咖啡公司股价在40分钟内发生6次熔断,高达300亿元的市值蒸发,投资者损失惨重。最终,瑞幸咖啡公司于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股价再度暴跌。

7月31日财政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瑞幸咖啡公司的检查基本完成,检查发现瑞幸咖啡境内主要运营主体存在严重财务造假。此次事件影响重大,中概股在美形象崩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引发了对证券市场注册制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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