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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著录中国古籍刍议

2021-09-10周到

今古文创 2021年17期
关键词:责任者著录题名

【摘要】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与中国古籍、旧书、旧报刊之间在文献著录上有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人的认定,著作方式;题名;出版或手写地、出版或手写者、出版或手写年;连续出版物中的卷次所在年与出版年;页码;著录用符号;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不尽合理,会导致著者在著录时无所适从。如果能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它,必将推动学术研究的进一步规范化。

【关键词】 出版;古籍;著录;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责任者;题名;页码;版本;手写;著作方式;署名;参考文献;著录用符号

【中图分类号】G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7-004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以下简称《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系适用于著者和编辑者著录参考文献的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 1-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等也涉及期刊所载文章的参考文献著录,但执行要求有差异:前者为推荐性部门规章,后者具有强制性。前者未就参考文献著录古籍作出规定,且通过《模拟样本B》正文中以书名和篇名载明古籍出处作为示例,因而显得较为谨慎。后者20.1条规定:“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参考文獻著录规则》已经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而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 7714-87)属于强制性标准。它出台不久,一些学术期刊编辑部发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试行稿)》或类似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另行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这一对待强制性标准的做法,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也仅对“学术引文规范”提出原则性意见。

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执行情况看,把它定位为推荐性标准,无疑更实事求是一些。中国古籍、旧书、旧报刊①浩如烟海,并存在各种有自身特点的复杂情形。《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或已参考约瑟夫 · 吉鲍尔迪(Joseph Gibaldi)《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MLA Style Manual and Guide to Scholarly Publishing》)②、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美国心理学会刊物准则(第六版)》(《Publication Manual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6th》)等的成果,属于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标准。但毋庸讳言的是,它们与中国古籍、旧书、旧报刊之间在文献著录上有一些矛盾。《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实施,已经有若干年。迄今为止,针对性强且较为全面的相关研究文章,并不多见。本文主要自古籍著录入手,予以逐项阐述。

一、关于主要责任者及其著作方式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3.2条称,“主要责任者creator”是“主要负责创建信息资源的实体,即对信息资源的知识内容或艺术内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包括著者、编者……等”[1]1。creator在词典中的释义为“a person who has made or invented a particular thing”[2]或“The creator of something is the person who made it or invented it”[3]。该词的中文意思均为“创造者;创作者;发明者”[2][3]。例句有“Walt Disney, the creator of Mickey Mouse”亦即“沃尔特 · 迪斯尼——米老鼠的创作者”[2]和“Ian Fleming, the creator of James Bond”亦即“詹姆斯 · 邦德这一形象的创作者伊恩 · 弗莱明”[3]③等。该词还有“上帝;造物主”[3]或“造物主;上帝;天主”[2]的意思,但无“责任者”的义项。

(一)关于“责任者”一词

笔者认为,视creator为责任者,未必如著作权所有者来得更贴切。“责任”一词的重点,在于“责”。“责”字早已有之。“祝告先王曰:‘尔(爾)元孙发也,(遘)(害)(虐)疾,尔(爾)母(毋)乃有備子之责才(在)上’”[4];“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5]。引文中的“责”,义项均为“责任”。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纂《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以及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和商务印书馆(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编辑部编《辞源(修订本):1—4合订本》等,或因“责”字已经解释清楚而不再收“责任”词目。作为词,它的形成和使用也较早。“观太宗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6]它的释义,当为该做和不该做的事。

在现代社会,失责可以追究责任。所追究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554。因此,“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7]55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存在没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8]。“责任者”的提法,容易被推测为该主体没有或没有全部履行义务。至于该主体是否享有权利,更未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出现“责任者”一词。作为国家推荐标准的《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使用该词,不仅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也看不出它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施行。目前,未见有人提议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者责任法”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者责任条例”。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如需修改,宜将“责任者”称为“著作者”。如果《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将“责任者”界定为道义责任人,那应当有清晰的表述。但道义责任的评判标准相对模糊。法律行为无处不在:著作者的署名权是永续并且不受地域和国别限制的,而责任在民事主体死亡或终止后即不复存在。《史记》和《牡丹亭还魂记》即使翻译成外文或少数民族语文,著者永远分别是司马迁和汤显祖。但是,他们早已不具备表示意思的能力,因而不用也无法对各自所撰图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甚至承担责任。这表明,把古籍、旧书、旧报刊所载文章的著作者列入“责任者”中,并无任何现实意义。现时,首先看到著作者的权利,容易为当事方乃至第三方所接受,也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不过,为使探讨更具有针对性,本文在相关场合仍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要求,使用“责任者”一词。

(二)古籍署名的若干问题

1.古籍存在由不署名到署名的演变过程

与古希腊典籍均载明著作者不同的是,一般说来,先秦古籍均不署名。《春秋》并无单行本传世,未详其原貌。遇左丘明《〈春秋〉左传》,因书名中含有姓氏,行文通常略其责任者。凡诸子之作,亦可自书名推断作者,如《韩非子》由韩非著等。《论语》系“夫子……门人辑而论篹”[9]8。按古籍、旧书以及旧报刊所载文章、今人著述中的括注、脚注和尾注习惯,著者通常不会据此介绍它的责任者和著作方式。这是著者、编辑者、读者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习惯,并非意味着忽视乃至剥夺孔子弟子冉雍、卜商等的编著权。《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4.1.2和4.3.2条等给出的“著录格式”均包括“主要责任者.   题名:   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   其他责任者”[1]3, 5等。對于先秦古籍等的署名,它并无豁免性的条款。这与先秦文献并不强调著作者的习惯,有较大差异。

汉以降,这种情况发生变化。“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并为《苍颉篇》。武帝时,司马相如作《凡将篇》……。元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时,将作大匠李长作《元尚篇》,皆《苍颉》中正字也。……元始中,……扬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训纂篇》,顺续《苍颉》,又易《苍颉》中重复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复续扬雄作十二章,凡一百二章,无复字,六艺群书所载略备矣。《苍颉》多古字,俗师失其读。宣帝时,征齐人能正读者,张敞从受之。传至外孙之子杜林,为作《训故》”[9]11。“臣”,即班固;“训故”,指《〈仓颉〉训诂》。“闾里书师”虽佚其名,但也披露出作者某些方面的身份信息。这种把责任者与作品一一挂钩的表述,自此成为惯例。而且,此处已经有对著述时间的大致描绘,并涉及对著述篇幅的介绍。

2.形形色色的古籍署名

古籍等存在别署或不题撰人甚至署名有误的情形。小说、戏曲等一向“不登大雅之堂”。著作者如果署以实名,难免“丢脸”。西园梓行的《桃花扇》题“云亭山人编”,卷首载“云亭山人偶笔”的《小引》等。《小忽雷》的署名与此相仿。但这两部传奇的著者为孔尚任,早有定论。据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卷五,明时,世德堂《新刻出像官板大字〈西游记〉》、杨闽斋《鼎锲京本全像〈西游记〉》以及陈元之作序的《唐僧西游记》、刻工为刘君裕的《李卓吾先生批评〈西游记〉》等,均题“华阳洞天主人校”,而不书著者名号。因李志常述有《长春真人西游记》两卷,清初,汪象旭笺评一百回本《西游证道书》时,误以为丘处机系小说作者,于是煞有介事地据张文介《广列仙传》和阎鹤洲辑《道书全集》,在卷首附上《邱长春真人传》。这有一定的影响力。现时一般认为,吴承恩是这部小说的作者。此外,刊印舛误也会导致署名讹传。宋刻本《东都事略》署名和下面提到的附文,均显示著者为王稱。明刻本中,除责任者奏折中两度出现“臣稱诚惶诚恐稽首顿首”[10]字样外,该书目录、卷之一等处有“承议郎,新擢知龙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管界讼边,都巡检使,借紫臣王偁上进”字样,洪迈有“王偁姓名”、“登仕郎偁”和“王偁除直秘阁”[11]等语,高宗赵构有“勑承议郎,新差权知龙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兼管界讼边,都巡检使,赐绯鱼袋王偁”[12]之语。清人在编书时,径称“《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宋王稱撰”[13],并在卷一等处题以“宋王稱撰”。《学海类编》本《西夏事略》题“宋王稱撰”。民国九年(1920年),上海涵芬楼(今北京涵芬楼书店有限公司)据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2月13日至1832年2月1日)六安晁氏刻本影印此书。明刻本《东都事略》改“王稱”为“王偁”,所据未详,以校勘有误的可能性居大。

古籍等也存在异译署名的情形。元至正三年(1343年1月27日至1344年1月15日),惠宗孛儿只斤 · 妥懽帖睦尔“诏修辽、金、宋三史,命脱脱为都总裁官”[14]。国家图书馆藏元至正五年(1345年2月3日至1346年1月22日)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刻《金史》和次年(1346年1月23日至1347年2月10日)同一地方当局所刻《宋史》残本,署名为“脱脱”。该地方当局印书时,必然会符合那位都总裁官的意思,尤其在署名事宜上。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2月17日至1750年2月6日),后者姓名的汉译依旧是   儿吉䚟 · 脱脱,并得到官方的《元史》等刻本的认可。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2月19日至1777年2月7日)和四十九年(1784年1月22日至1785年2月8日),官方在编书时,把那位都总裁官的汉译姓名改为默尔吉济特· 托克托。这有“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录军国重事、中书右丞相、监修国史、领经筵事,臣托克托……诚惶诚惧顿首顿首谨言”[15]④等语为证。有人奉勑撰写车轱辘话,对这一做法予以总体说明:“改译汉文译其国语之讹误”;“改译者,不过正其讹误之语”[16]。这样一来,《辽史》 《金史》《宋史》官方写本和刻本的署名就变成“托克托”。尽管满文接近蒙古文,满族官员和文人有汉译蒙古文的某些优势,但就此事而言,也涉嫌违背名从主人的原则。柯劭忞对这一做法似乎不赞同。他编撰《新元史》时,又把这位都总裁官的姓名改成蔑儿吉台 · 脱脱,与最早的译法大体接近。现时,《辽史》《金史》《宋史》的署名一般为“脱脱等”,倒也未让柯劭忞白费功夫。中文古籍无列示非汉文的原文的习惯。因而,这种异译带来的辨识难度也会大一些。

古籍和旧书省略第二及其以后责任者,是常见现象。《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并无署名。书名虽然提到脂砚斋,但他并非此书的唯一批评者。以甲戌本为例,批评者还有松斋、孔梅溪等。并且,通过对照己卯、庚辰、靖藏等本,获知畸笏叟在甲戌本中,是仅次于脂砚斋的重要批评者。今人印相关书籍时,沿袭省略第二及其以后的相同著作方式的责任者的习惯。据《清史稿 · 清史馆职名》,此书由馆长赵尔巽,兼代馆长、总纂柯劭忞,总阅于式枚,总纂王树枏、郭曾炘、李家驹等十人,纂修邓邦述、章钰、王大钧等十八人,协修俞陛云、罗惇曧、吴广霈等四十人,提调李经畬、陈汉第、金还等五人,校勘孟昭墉、诸以仁、奎善(姓氏待考)等五人,以及其他辅助人员若干共同完成。尽管《清史稿》只能算旧书,但中华书局(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7月第1版的版本记录页署“赵尔巽等撰”,与古籍处理方法一致。馆长的职责由相关制度规定。代馆长在履职期间,与馆长的职责相同。但柯劭忞并未因此而“露脸”。汲古阁本《隋书 · 帝纪(第一)——高祖(上)》等处有“特进臣魏徵上”字样、《隋书 · 礼仪志(第一)——礼仪(一)》等处有“唐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臣长孙无忌等撰”字样。单行本《五代史志》后并入《隋书》。但后者署名中,并无前者监修令狐德棻。

古籍署名还存在缺笔避讳、以字行等情形。培远堂藏板《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首载《江西巡抚、臣陈谋谨奏为恭进书籍事》。《司马文正公〈传家集〉 · 目录(上)》《司马文正公〈传家集〉 · 目录(下)》有“桂林后学陈谋重订”字样。该书各卷有“后学桂林陈谋重订”字样。陈谋或陈谋“公余心考订,并辑公年谱,付之梓人”[17]2,因而是该书的编者,并与司马光作为《传家集》的著者和编者形成区别。,“大也。又,姓。卫有演。胡肱切,三”[18]。作为缺笔避讳字,“”“”“”“歴”等见冷玉龙、韦一心主编《中华字海》,“”等见张玉书、陈廷敬总纂《康熙字典》,“”等未详是否收入字书。按规定,“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19]。针对“为名字触犯者”,解释为“误非一时,且为人唤”[20]。尽管官居要职,但也不排除长辈或其他人直呼这位江西巡抚为“弘谋”的可能性。因此,改为“陈谋”或“陈    谋”,无疑更稳妥一些。不过,本文无法得出这样做有违当事人本来意思的结论。《大清律例》未就皇帝避庙讳和庶民避家讳作出规定。但皇帝完全尊重避庙讳的习俗,读书人避家讳也较为常见。从尊重习俗和遵守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改名“陈谋”或“陈   谋”,应当可以视为当事人的本来意思。此外,一些小说抄本往往在作者的亲朋好友之间流传。有人于“甲申岁二月,得见吾友李百川《绿野仙踪》一百回”[21]稿本或抄本。相关抄本在第一回前均题“百川李先生著”。旧时,友人之间往往以字相称而不直呼其名。此书作者为李鋐,已有铁证。相关出版机构一般称《绿野仙踪》作者为李百川。稿本《歧路灯 · 目录》题“绿园李海观孔堂手著”。中州书画社(今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12月第1版《歧路灯》径题“李绿园著”。商务印书馆(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57年9月重印第1版《石头记》题“曹霑著”、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即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5月第1版《歧路灯》题“李海观著”,倒是没把自己视为作者的友人。

伪书的主要特征是托名。判断是否属于伪书,也会见仁见智。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2月4日至1610年1月24日)兰晖堂雕本《十六国春秋》总目及卷第一等处所署“魏散骑常侍崔鸿撰”占一行,各卷末有“就李屠乔孙、项琳之重订”字样。全祖望、钱大昕、王鸣盛等认为它是伪书。官修丛书的总纂官们沿袭此说,认为“实则明嘉兴屠乔孙、项琳之伪本也”,于是“削其标名”[22]即删去崔鸿的署名。不过,夏定域《四库全书提要补正》 (夏锡元整理,载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编《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五集)等认为:《汲古阁秘本书目》有此书新抄本,称从宋本出;该书目录后列乔孙及同校姓氏十人,非仿旧翻刻之本和伪造之作。笔者认为,著者大多不是版本学或文献学者。对于此类难有定论的署名,可以按原貌著录,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予以注释。

3.古籍等参考文献的主要责任者著录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5条规定:“参考文献的著录信息源是被著录的信息资源本身。”[1]77.2条要求:“[]”“用于……自拟的信息”[1]8。8.1.3条提出:“无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主要责任者’项应注明‘佚名’或与之相应的词。”[1]9有些文献是后人通过内证或外证或两者结合,才知悉著作者为谁的。那么,按上述要求,著录前面提到的一些古籍时,责任人要么写成“[不题撰人]”“托克托”“邱长春真人”“云亭山人”“[不题撰人]”“陈谋”等,要么写成“[冉雍,   卜商,   等]”“[    儿吉䚟 · 脱脱]”“[吴承恩]”“[孔尚任]”“[曹霑]”“[陈弘谋]”等。毫无疑问,按信息资源本身著录有可能会误导读者;而按自拟信息著录,由于有“[]”号在,也会给读者带来困惑。尤其当所引图书不算很著名时,容易让人产生疑问,如把“王偁”著录为“[王稱]”等。一些古籍著作者异说颇多。如果著者赞成其中一说,那么,针对《〈金瓶梅〉词话》责任者,是否可以不采用信息源的“笑笑生”署名而自拟信息,并表述为“[王世贞(?)]”等,相关规定语焉不详。主要责任者填为“佚名氏”时,弄得不好会掉进陷阱,如后人已经有定論的一些冷僻古籍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严格区分自拟信息与信息源信息,客观上促使著者要对版本学或文献学知识有一些了解。但这并非所有的学术论文撰写人都能做到,因而对著者有不利的一面。西方国家的古籍署名不像中国那样五花八门,且一直有较强的著作权意识。与之相反的是,后人看不出吴承恩等希望拥有著作权的意思,——权利当然可以放弃。好在当事人已经死亡,归还他们的署名权,不会引起法律争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1.2条规定:“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不超过3个时,全部照录。超过3个时,只著录前3个责任者,其后加‘,   等’或与之相应的词。” [1]9据《〈钦定四库全书〉总目 · 〈钦定四库全书〉勘阅缮校诸臣职名》,《四库全书》历任正总裁官有爱新觉罗 · 永瑢、爱新觉罗 · 永璇、爱新觉罗 · 永瑆、刘统勋、刘纶、舒穆禄 · 舒赫德、章佳 · 阿桂、于敏中、冯 · 英廉、程景伊、嵇璜、富察· 福隆安、钮祜禄 · 和珅、蔡新、王际华、裘曰修等十六人。但相关场合的领衔者仅一人,如“多罗质郡王臣永瑢等为奉敕编纂《四库全书》告成谨奉表上进者”[23]等。按只强调第一责任人的习惯,商务印书馆(即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无括注的,下同)民国二十二年七月(1933年7月)初版《〈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署为“编撰者:永瑢等”。有所不同的是,海南出版社(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1999年5月第1版《〈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署为“永瑢、纪昀主编”,让第一总纂官也能“露脸”。由于信息源无此类表述,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这一文献的责任者著录应当列为“[爱新觉罗 · 永瑢,   爱新觉罗 · 永璇,   爱新觉罗 · 永瑆,   等]”或省略其中的“爱新觉罗 · ”字样。好在只要熟悉路径,能找到排序明确的权威资料,著者倒也能依样画葫芦。由于爱新觉罗· 永瑢和纪昀并非“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著录为“永瑢,   纪昀,   主编”,就会不符合《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遇上《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之类的图书,“著作方式相同”的第三、第四批评者的排序,涉及到谁“上位”的问题。但学术界目前并无相关定论。一般说来,著者对所引用的古籍,未必有深入和独到的研究。为满足《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要求,著录此类图书的责任者时,可能需要让著者霸王硬上弓,拍脑袋决定请谁“上位”。但这容易在不经意间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三)关于著作方式

古代的著作方式,要比现时复杂。传、注、疏是常见的文体,如:孔安国《〈尚书〉传》、毛亨和毛苌《毛〈诗〉诂训传》;郑玄《〈周礼〉注》、杜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徐文靖《〈竹书〉统笺》;贾公彦《〈《周礼》注〉疏》、孔颖达《〈尚书〉正义》;等。它们的特点是往往在书名中已经载明文体。“传”“注”“疏”各有专门的含义,能够区分与“经”等的关系。当然,这种划分方式也存在模糊地带,如:裴骃《〈史记〉集解》、司马贞《〈史记〉索隐》、张守节《〈史记〉正义》合刊即称之为《〈史记〉三家注》。传、注、疏也可以衍生出其他著作方式,如:郑继芳、韩浚、张惟任订正的《〈大明律〉集解附例》,包括纂注、按、备考三部分。与祭文、尺牍、小说、剧本等文体不同,传、注、疏等均系动词,可以视为著作方式。

“评”,主要针对文学作品,如假托贯华堂古本的《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圣叹外书)》、清光绪十年十一月(1884年12月17日至1885年1月15日)广州重刻《绘像第六才子书——〈西厢记〉(圣叹外书)》等。但金采—金仁瑞之作有独特之处。他不仅通过夹批、眉批、回前评或章评、回末评或节评等各种形式予以分析,还改写和腰斩《水浒传》、改写《西厢记》。批评既是文体,也是著作方式。批评者通常与原文著者并列署名。此类图书的著作方式,与传、注、疏不动原文迥异,因而显得复杂一些。其他古籍也有名目不一的评,如:佚名氏《审音鉴古录 · 〈荆钗记 · 议亲〉》(汤贻汾序,王继善补刻本)段批等。此外,还存在没有题名的析出文献,如某些古籍卷首所载的附文等。本文视其为一种无法直接著录题名但可以提示落款、首句或其他行文的特殊的著作方式。本文著录的参考文献[10]、[17]、[27]、[33]等,即属于这种情况。

古籍著作方式的多样性,不容忽视。现时主要的著作方式包括著、编等。涉及古籍的,有校点、整理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举例的著作方式为“译”。但这些著作方式,无法涵盖古籍的全部著作方式。与传、注、疏不同的是,题名信息不会有“眉批”、“夹注”或“夹批”、“行批”或“旁批”等字样。从以往类似“金圣叹:第五十七回夹批” [24]等的括注习惯看,笔者更倾向于视它们为“批评”细化后的著作方式。结合《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规定、图书内证和外证、笔者的理解,该条文献宜著录为“金采,   夹批(批评).   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圣叹外书):   第五十七回[M].   金阊(今苏州):   叶瑶池据贯华堂‘古本’梓行(本衙藏板),   [1641—1642(明崇祯十四年)]:   卷之六十二25”。其中,责任项的“夹批”及其括注的“批评”,系分别对应该条参考文献具体和整体的著作方式。

二、关于题名

如何著录题名信息,存在著者“自由裁量”的情形。《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 附录A · A.1》示例[6]为“增订本草备要:   四卷[M]”[1]17。汪昂著辑《增订〈本草备要〉 · 目录》〔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至1695年)吴德辉校梓本〕显示,《四卷》包括《谷菜部(谷二十二品、菜十七品)》《金石水土部(金五品、石三十七品、水十一品、土五品,附:凝水石一品)》《禽兽部(禽五品、兽二十品)》《鳞介鱼虫部(鳞十四品、介十一品、虫十五品,附:螳螂、羌螂、芫青、地胆、亭长五品)》《人部(九品)》。各部每品药名均作为下一级题名单独列出。古籍正反面合为1页。《四卷》计72页。示例[6]止于二级题名,且未见引文页码目,——或许已经著录在正文序号的“[]”外。它漠视信息源逐级排列题名的事实,使得著录的作用有所削弱。同理,《参考文献著录规则》4.1.2条示例[7]“宋论[M]”[1]3,也未能载明二级题名《太祖》《太宗》《真宗》《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徽宗》《钦宗》《高宗》《孝宗》《光宗》《宁宗》《理宗》《度宗》《恭宗》《端宗》《祥兴帝》中的哪一篇。一般情况下,古籍每卷起计页码,而与上一卷页码无关,从而与现时图书页码编制要求形成根本区别。这使得各级题名有格外重要的作用。约两千年来,通行做法是以子题名提示古籍的内部路径,而较少以卷次载明古籍出处。“《庄子 · 杂篇 · 盗跖》”和“《高僧传二集 · 义解篇九 · 唐汴州慧福寺释功迥传十一》”,一般不会分别表述为“《庄子》卷九(下)”和“《高僧传二集》卷十五”,也是这个道理。“《论语》卷X”云云,可能会被看成像外行话。子题名直接提示内容信息,并可以逐级深入,因而理應优先。某卷可以由若干篇乃至若干层次组成。卷次等仅给出引文在该书中粗略的编排位置。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藏林屋江上外史《针灸内篇》抄清稿本无目录,不分卷,不标页码。正文篇名是寻找该书内容的唯一路径。可见,题名的重要性远超卷次。《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2条仅要求:“题名按著录信息源所载的内容著录。”忽略信息源所载的部分内容,意味着未能完全执行这一规定。如果《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有逐级著录题名的细化要求,就会提示著者全面反映信息源的原貌,压缩他或他们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著录题名信息,以给著者留出补充空间为宜。如引用徐渭某一句话,题名信息应当允许著录为“徐文长佚草:   题跋:   题《昆仑奴》杂剧后六首:   又[M],   五”。这是因为,《题〈昆仑奴〉杂剧后六首》中,各占一行的题名为《又》的,共有五篇。原题并无“又二”“又三”之类的字样。《参考文献著录规则》7.2条规定:“,”“用于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等’‘译’字样、出版年、期刊年卷期标识……前” [1]8。4.1.2條给出的专著著录格式包括:“题名:   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   其他责任者”[1]3。也就是说,著录题名信息时,不得用“,”号。著录[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后,必须进入其他责任者项或版本项或出版地目。两者之间无法插入题名补充信息。息耕堂抄本《徐文长佚草》并不编制页码。如果对题名信息著录进行限制,那就有可能让读者读完五篇《又》后,才能找到原文。这恐怕属于不太人性化的处理方法。鉴于题名项与其他项目不同,必须完全保持原貌,不得夹杂其他行文,本文建议著录[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后,允许出现“,”号,用以补充题名信息,并与来自于信息源的信息形成区别。

三、关于其他责任者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对其他责任者并无定义。本文认为,对文章编排、文字异同等起作用的编辑者、校勘者、翻译者等,都应当视为其他责任者。古籍的校勘往往涉及考订工作,与现时的责任校对有区别。陈谋重订并辑附年谱的《司马文正公〈传家集〉》,由苏州府学教授浦起龙挍字。据赵尔巽、柯劭忞等《清史稿 · 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 · 儒学》及其夹注,府学教授系正七品官员。浦起龙也是知名学者,著有《〈史通〉通释》《读杜心解》等。司马光《传家集》有“晋、闽二本”,“闽刻则犹仍《传家集》之旧而亥豕多讹”[17]1, 2。浦起龙的勘误,以学术功底为依托。他无疑是重要的其他责任者。

著录其他责任者信息,符合某种习惯。古籍未必强调现时版本记录页中的那些概念。“曹霑.   石头记:   第XX回[M]∥国初钞本——原本《红楼梦》.   戚蓼生,   序.   上海:   有正书局石印本, 1911—1912(清宣统三年)”中的“.   戚蓼生,   序”,或许可以省略。不容忽视的是:尽管无“宣统印本”之类的提法而有“有正本”之说,但“戚序本”或“戚本”更是学界长期使用的词。著录如有“.   戚蓼生,   序”字样,读者可以更加直观地认知为“戚序本”或“戚本”。此外,有些古籍存在刊印或手写地、刊印或手写者和刊印或手写年不详的情形,也需要通过其他责任者信息揭示版本特征。

四、关于版本

“古以雕版印刷之书为版,手抄之书为本。自雕版通行,泛指不同的刻本为版本”[25]。“然板本初不是正,不无讹误。世既一以板本为正,而藏本日亡,其讹谬者遂不可正,甚可惜也”[26],以及“熹初得友人括苍吴任写本一篇,后得吴中版本一篇” [27],均是此意。据相关规定的4.1.2条· a,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应当著录的内容包括“版次及其他版本形式”[28]。可见,版次以与其他版本形式并列为宜。就古籍等而言,其他版本形式可以刊印者、刊印年、刊印朝代、刊印地等描述,如扫叶山房石印本、道光补刻本以及前文提到的宋刻本、闽刻本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3条提出“第1版不著录,其他版本说明应著录。……古籍的版本可著录‘写本’‘抄本’‘刻本’‘活字本’等”,并给出“3版”“新1版”“木刻本”“5th ed.”“Rev. ed.”[1]10五个示列。如前所述,写本或抄本并非出版物,以不涉及严格意义上的版本为宜,——除非《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制定者有专门解释。雕版通行以来,凡属刊印的古籍,都在刻本之列。宋以降,它更等同于活字本,无须赘述。这就像“第1版不著录”一样。中文图书的“修订本”字样,通常载于书名下。按该条要求,旧书修订本的第二版,似应著录为“修订本,   2版”。但按前述7.2条规定,版本项内又不允许使用“,”号。从前述五个示列的情形看,笔者倾向于把版本项改为版次项,以免版本分类出现逻辑上的不一致。这样一来,不涉及版次的古籍,也就无需填写。

五、关于出版

出版,古称“梓行”“雕印”“版印”等,指“编辑、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29]。初稿本和清稿本、写本或抄本等虽未经过出版这一环节,但仍在古籍或旧书之列。因此,《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4条“出版项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顺序著录”[1]10的表述,恐怕难以涵盖全部古籍和旧书。如果改为“出版或手写项按出版或手写地、出版或手写者及其如需补充的要素、出版或手写年”或类似表述,那么,就更能反映信息源的特征,——这是古籍没有现代意义的版本记录页和部分旧书虽有版本记录页但仍不够完整和准确所致。承认这一事实,有利于制定合理的著录规则。为使探讨更具有针对性,本文在相关场合仍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要求,使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等词。

(一)关于出版地

由于“出版”一词形成较晚,涉及古籍、旧书、旧报刊时,建议著者可以使用信息源原有文字,如“开雕”“镌刻”“刊行”等。相当一部分古籍,并不直接载明刊行或手写于哪座城市。如果较为普遍地填写“[刊行地不详]”“[手写地不详]”等,那么,这一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应当允许著者通过内证、外证,载明具体的城市名,并提倡在该城市名后标以“(?)”,明示存疑。如果古今地名有变化,著录时应当在该城市名后缀“(今XX)”或“(今属XX)”等字样。此外,出版或手写者名称中已经含有地名的,出版或手写地目应当不再填写。这与相关规定的4.1.3条“出版者名称采用全称,并标出其所在地(名称已表明所在地者可不另标)”[30]2的原则相一致,可以避免同义反复。如就民国九年(1920年)出版的佚名氏《绘图〈绿牡丹〉鼓词》而言,鉴于该书并无版本记录页,为尽可能保持信息源原貌,以照抄封页和主书名页“上海江东茂记书局印行”字样为宜,没有必要著录为“上海:   上海江东茂记书局”。此外,《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4.1.1条有“对同名异地或不为人们熟悉的城市名,宜在城市名后附省名、州名或国名等限定语”的规定。哪些城市在“不为人们熟悉”之列呢?答案恐怕会五花八门。

(二)关于出版者

古籍等的形成有自身特点。与现时出版者必须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不同,古籍等“开雕”“镌刻”“刊行”者等也可以是自然人。刊印于四百多年前的一部小说,书末有“万历巳未岁季秋既望金阊书林龚绍山绣梓”[31]⑤的落款。其中的“金阊书林”即使作机构名称解,也只是“龚绍山”的定语。后者才是主语。从语义看,这部书的绣梓主体,无法确定为前者。而稍早的另一部小说有各占一行的“原板南京斋府刊行”和“书林明峰杨氏重梓”[32]字样,表述得更为清晰,即从事图书刊印业务的杨明峰是该书的再版者。

古籍等的著录,应当保留“绣梓”“重梓”等字样。这不仅有利于反映版本特征,避免认为该书刊印时已有“出版”概念,更重要的是,能向读者提供刻本与手写本的区别信息。如就李鋐《绿野仙踪》而言,出版或手写者目如果仅填写为“黄运亨”,读者就难以知悉该书的主要特征。如果著录为“黄运亨一百回抄本”,不仅与八十回刻本无涉,也能彰显与俄亥俄大学图书馆(Ohio University Libraries)所藏佚名氏一百回抄本的区别。因此,古籍等著录如需补充的要素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鉴于当前的出版者目后必须用“,”号,本文建议的出版或手写者及其如需补充的要素目中可以不再用该符号。这也能就古籍等主要特征的著录,为著者留出大一些的空间,如:某一种万斯同《明史》可以著录为“清嘉庆二十年正月初七日(1815年2月15日)小輈购于文盛堂的佚名氏抄本”,某一种郑继芳、韩浚、张惟任订正的《〈大明律〉集解附例》可以著录为“修订法律馆据桐乡沈氏所藏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1月25日至1611年2月12日)刻本重刊”,等。这种表述,并不影响某条参考文献著录在语言风格上的一致性。题名可以是一句话,如本文或报端新闻稿等。著录出版或手写者及其如需补充的要素,当然也可以是一句话。同时,由于著录现时专著通常不存在需要补充要素的情形,因而,它也不宜在出版或手写者目之外单独立目。

顺便指出一下,现时出版物关于出版者的表述,往往不遵守前引“出版者名称采用全称”的规定。《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书中有白纸黑字:“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5月第一版”[1]版本记录页。该出版机构成立于1963年10月22日。2011年2月18日,它更名为中国质检出版社。这意味着,自这一日起,名为“中国标准出版社”的法律主体不再存在。2019年2月2日,中国质检出版社更名为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⑥。《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著作权人不要求该书出版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 12451-2001)》的规定,倒也未尝不可。毕竟,后者也只是推荐性标准。但如果该书的出版主体被侵权,那么,它作为当事方的身份确认,就有可能引起法律争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主张法律主体可以更改之前的名称实施民事行为,——图书出版,恐怕也不例外。此外,相关标准3.2条已经明确“主书名页”只“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30]1,并有具体条款予以规定。《参考文献著录规则》5条有与之不同的“题名页、版权页”[1]7等提法。但它们在现有的国家标准中并无定义。笔者也看不出在指称对象相同时,使用不同名词的必要性。如果表述为“扉页或题名页、版本记录页或版权页”,倒是可以使指称对象囊括图书和杂志等载体的特定页。

(三)关于出版年

出版年目,并不涉及月份。《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4.3.1条要求“出版年采用公元纪年,并用阿拉伯数字著录。如遇其他纪年形式时,可将原有的纪年置于‘()’内”,并给出“1705(康熙四十四年)”[1]11等的示例。本文认为,如果出版或手写年目无需细化至月,那么,著录的西历应当允许跨年。就《东都事略》被编入《钦定四库全书》事宜,纪昀、陆锡熊、孙士毅落款为“乾隆四十年十二月恭校上”[33]一文,所对应的西历为1776年1月21日至2月18日;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1900年12月22日至1901年1月19日),文瑞书院吴汝纶《新刻本〈深州风土记〉》。如果把两者的出版或手写年分别著录为“1775(清乾隆四十年)”和“1900(清光绪二十六年)”,显然与事实有出入。而把其中的西历部分分别著录为“1775—1776”和“1900—1901”,就能涵盖相关情形。同样,未载月份的古籍等,恐怕也无法断定在未跨西历年前即已形成。因此,古籍等的著录不能以刻舟求剑的方式与国际接轨,而应当承认中西年份起讫日期有差异这一事实。此外,由于有重复使用和古籍存在国外刊印等情形,本文建议括注的年号前缀国名,如宋、日本等。

信息源所载镌刻年等,未必可信。《司马文正公〈传家集〉》扉页大书“乾隆六年重挍刊”,即1741年2月16日至1742年2月4日间订正并雕版印刷。但该书卷首所载《江西巡抚、臣陈谋谨奏为恭进书籍事》有“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恭进。八月初一日奉硃批‘知道了。书留览。钦此’”[34]之語。笔者推测,陈谋很可能先少量印刷《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并向高宗爱新觉罗 · 弘历进呈。获得御批后,前者把圣旨当广告,大量印刷此书,但时间必然在清乾隆七年八月初一日(1742年8月30日)后。只是刻工粗心,未对扉页所载纪年予以改正,以致前后矛盾。如果著者著录此书时,全面保留这一舛误,必然会使编辑者和读者大为困惑。

出版年的著录,还应留出一定的回旋余地。按以往的习惯,“载XXXX年第XX期,总第XXX期”字样中的“XXXX年”为一般意义上的纪年,而非专指出版年。报刊不存在再版的情形。两者如不一致,可以不予说明。但《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4.3条要求载明出版年时,报刊未能例外。这就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聂斯克(即聂历山,Николай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Невский)《西夏语研究小史》(«Очерк Нстории Тангутоведения»)载《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四卷第三号。后者虽是该刊民国十九年(1930年)的卷次和当年五、六月(5、6月)的号次,但却在民国二十一年一月(1932年1月)出版。作为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如果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4.4.2条“年,   卷(期)”[1]5的要求及其示例,径自著录为“1932(民国二十一年),   4(3)”,那就势必让读者认为该刊该年的卷次为第四卷。要是填写为“1930(民国十九年),   4(3)”,显然不是对实际出版年的著录。本文建议在采用前一种表述时,通过脚注或尾注“第四卷第三号系该刊民国十九年(1930年)的卷次和当年五、六月(5、6月)的号次,延期至民国二十一年一月(1932年1月)出版。该刊民国二十一年的卷次为第六卷,且也有第三号”或类似表述,予以说明情况。

(四)关于页码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8.5条规定:“专著或期刊中析出文献的页码或引文页码,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著录……。引自序文或扉页题词的页码,可按实际情况著录。”它未涉及古籍、旧书、旧杂志等页码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古籍原书往往每卷起计页码。某书一百卷,就至少会有一百个第一页。古籍分卷时,有称为“卷XX”的,也有称“卷之XX”的,又有称“卷第XX”的。著录页码时,以保持原貌为宜,如“卷之一百九1”,即表示引文在该书“卷之一百九”的第一页。如果填作“卷一百零九1”,就会与信息源的信息不一致。此外,古籍、旧书、旧杂志等也存在以集、篇等起计页码等情形。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起计页码,书口文字均应照抄在页码前。如:引用《士礼居丛书》据避光宗赵惇讳的宋刻本重刊的佚名氏《宣和遗事》的某些文字时,据书口“《宣和》上 · 五”字样著录为“上5”,即表示引文在该书上集第五页;引用佚名氏《审音鉴古录 · 〈荆钗记 · 议亲〉》段批某些文字时,据书口“荆钗记 · 议亲 · 一”字样著录为“荆钗记 · 议亲1”,即表示引文在该书《荆钗记 · 议亲》篇的第一页;引用聂斯克《西夏语研究小史》某些文字,据书口“西夏语研究小史 · 九”字样著录为“西夏语研究小史9”,即表示引文在该杂志所载《西夏语研究小史》的第九页。手写本或会有自身特点,如前文提到的《徐文长佚草》《明史》抄本,宜按原貌著录为“卷XX(不标页码)”等。黄运亨一百回抄本《绿野仙踪》分为两函十册。按题名载明回次的一般习惯,为避免重复,页码可以著录为“下函 · 六(不标页码)”“上函 · 五(不标页码)”等。此外,附文页码也可以按这一力求保持原貌的原则处理。如约清顺治十七年(明永历十四年,1660年2月11日至1661年1月29日)由树滋堂所雋李玉《一笠菴汇编〈清忠谱〉传奇》,载有吴伟业《〈清忠谱〉序》。引文出自后者时,即可据书口文字著录页码为“吴《序》5”等。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6.1条要求:“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信息资源本身的语种著录。必要时,可采用双语著录。用双语著录参考文献时,首先用信息资源的原语种著录,然后用其他语种著录。”[1]7笔者赞同原语种优先的原则。因此,中国的古籍、旧书、旧报刊等可否用中文数字著录页码,很值得讨论。鉴于新书等目录前的附文页码往往使用罗马数字,著录似乎也应当保持原貌。此外,本文建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10.1.3条“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时,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序号,并在序号的‘[]’外著录引文页码”的规定,可以后缀“或相关信息等”字样。本文正文序号中的“[1]版本记录页”,即属“页”而非“页码”的著录。

一些杂志社规定“刻本页码应注明a、b面;为便于读者查找,缩印的古籍,引用页码还可标明上、中、下栏(选项)”[35],似无必要。以刻工为易镃、傅机、黄幹等的明万历十年(1582年1月24日至1583年1月23日)刊本《史记》为例,该书每面九行、每行二十一字。一页合计正文三百七十八字。即使全部为夹注,也就七百五十六字。《钦定四库全书》文澜阁写本《史记》每面八行、每行二十一字。一页合计正文三百三十六字。即使全部为夹注,也就六百七十二字。现时890毫米×1,240毫米,   1/32开本的图书,每页通常可排正文七百八十四字。如果全部为小号字脚注,每页通常可排一千零二十四字。一旦不顾信息源原貌,文献著录时非要对古籍页码注明a、b面,按对等原则,现时出版的图书似乎也需要注明所在自然段。但这有画蛇添足之嫌。

六、关于著录用符号

现行的参考文献著录用符号,本质上借用外文标点符号的字形。《参考文献著录规则》7.1条规定:“.”“用于题名项、析出文献题名项、其他责任者、析出文献其他责任者、连续出版物的‘年卷期或其他标识’项、版本项、出版项、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每一条参考文献的结尾可用‘.’号”;“∥”“用于专著中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1]8。我国有关标准的B.3.2条对‘.’已有定义,即“下脚点”“属于外文的标点符号”[36]。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沈阳主编的《〈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未提及“∥”号。因而,本文视“∥”为外文符号。鉴于“.”“∥”以及外文也存在的“:”“,”“;”“()”“[]”“/”“-”等系著录用符号,而顿号、间隔号、书名号等中文独有的标点符号未成为著录用符号,本文认为:即使“著录用符号为前置符”[1]8,也与‘.’“:”“,”“;”等后留半个汉字位置空格的外文标点符号的使用習惯不矛盾;哪些著录用符号后不留空格,按英文习惯处理即可;“∥”号应当占一个汉字位置。同样,其他语文的标点符号,也可以按此原则处理。

著录英文等外文文献,著录用符号后必须空格。伦敦出版的由汉学家翟理斯据蒲松龄《聊斋志异》翻译并对它予以注释的《来自中国工作室的奇异故事 · 第二十五篇——任秀》,起自第一卷第一百九十六页。该书的发行,距今已经有一百四十一年。按《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并结合笔者的理解,当著录为:“Pu Songling. Strange Stories from a Chinese Studio: XXV. Jen Hsiu[M]. Herbert Allen Giles,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London, Thos. De La Rue & Co.(今De La Rue Plc), 1880: Vol. I, 196.”针对中文文献,著录用符号后留半个汉字位置的空格,不仅可以与英文等外文文献的著录格式保持一致,而且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接近绝大部分中文标点符号占一个字位置的习惯,从而有利于排版的美观。此外,它至少还有两个功能。一是避免对页码著录的理解出现歧义,如:“1-2,345”,可以理解为第一至两千三百四十五页;而

“1-2,   345”只能理解为第一至二页以及第三百四十五页。二是避免把未后缀空格的“:”混同于戈特弗里德 · 威廉 · 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所创的属数学符号的比率号。后者不允许出现空格,如英文等外文文献题名中的“4:3”(“四比三”) ⑦等。

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4.1.2等条以及附录A的示例看,文献序号加方括号“[]”后,均顶格书写。所著录项目自第二行起悬挂缩进。这与中文行文的段首空两个字的位置的习惯不同,而与国际社会公认的“被引作品名单的位置”的要求相一致:“每个条目的段首字要左对齐;如果一个条目的长度超过一行,下面各行从左面缩进半寸(或五个空格)。”[37]这就不难看出,涉及文献条目排列的要求与著录用符号一样,均以不用中文格式为宜。

有关著录项目应当允许出现所有中文标点符号。题名在使用标点符号方面,几乎不受任何限制。题名著录出现“《〈《春秋》公羊传〉注》疏:   宣公(起元年,尽九年) [M]”“传家集:   律诗(二):   上郡南三十里有相思亭,在太山之麓二水所交平皋之上。往来者徒习其名,莫详其义。庆历甲申岁,余适延安过于其下。于时,夏虏梗边,征戍未息。窃感东山采薇之义,叙其情而愍其劳,因作五诗。庶几不违周公之指,且以释亭之名尔[M]”之类的表述,不足为奇。尽管后一例最后一级题名多次使用逗号和句号,但确实难以找到更合适的点号。如果把逗号替换为著录用符号“,”,反而容易使读者对著录项目的理解出现混乱。本文提出的出版或手写者及其如需补充的要素目,也会存在类似情形。

七、其他

遇相关要素比散页更为缺失的古籍、旧书、旧杂志残页,参考文献著录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极端情况下,如果表述为“[佚名氏].   [题名不详][M].   [出版或手写地不详]:   [出版者不详的刻本(或手写者不详的稿本,或手写者不详的抄本)],   [出版或手写年不详]:   [卷次或篇名不详,页码不详(或是否标有页码不详)]”,那就基本等于没说。《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应当针对特殊情况,为著者留有灵活把握的余地,以揭示该古籍或旧书或旧杂志的主要特征。

古旧文献还包括未装订成册的文书、账单、字画等涉及不同领域的资料。对于该等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和本文均未涉及。毫无疑问,此类古舊文献的著录,必然会有一些特殊性。

就参考文献著录古籍、旧书、旧报刊所涉的某些问题,本文并未进一步提出倾向性意见。它的原因包括:或受篇幅所限,或超出本文研究范围,或因看法不够成熟而愿意留待以后解决,等。文末所列参考文献遇有此类问题的,笔者在大体遵循《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同时,予以尝试性地著录。

中国是世界上古籍最多的国家之一。在西方国家,对于如何著录参考文献,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境内杂志社往往有自己规定的情形看,它已经说明中国古籍、旧书、旧报刊存在特殊性。但是,由此增加著者在适应这些不同规定时的工作量,并不可取。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等的古籍,存在与中国很接近的特殊性。这倒不是因为这些古籍使用中文所致。它折射出的是与西方不同的文化和理念的差异。中国如果能够逐步完善《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也有可能给西方国家参考文献的著录方法带来启迪,从而超越现时存在的某些局限。

注释:

①本文所谓“古籍、旧书、旧报刊”,主要分别指:截止清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年2月12日)形成的图书;民国元年元月元日(1912年1月1日)至三十八年九月三十日(1949年9月30日)间形成的图书;截止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出版的报刊。它们包括木刻本、石印本、铅印本、油印本等。其中,古籍、旧书还包括稿本、写本或抄本。

②“MLA”,指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 of America亦即美国现代语言学会。

③伊恩 · 兰开斯特 · 弗莱明(Ian Lancaster Fleming,1908年5月28日-1964年12月8日),英国小说家。

④参见  儿吉䚟 · 脱脱《进〈宋史〉表》〔载  儿吉䚟 · 脱脱等《宋史》卷首(《钦定四库全书》本)〕。

⑤“巳未”,当为“己未”之误。

⑥中国标准出版社的创立、更名以及中国质检出版社改制日期,系自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网(https://www.cods.org.cn)查询所得。“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由中国质检出版社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公司制改制的要求改制成立。”(尹琨:《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揭牌》。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年2月21日第3版)

⑦中文比率号“∶”不同于冒号“:”。但两者均占一个字的位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即中国质检出版社,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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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班固. 前汉书: 本志: 第十卷——艺文志[M]. 常熟: 汲古阁本, 1642-1643(明崇祯十五年): 三十.

[10]王稱, 臣稱诚惶诚恐稽首顿首谨言. -[M]∥王稱. 东都事略. [刊印地不详]. 平庵刻本, [刊印年不详]: 卷首4, 5.

[11]洪迈, 翰林学士、正奉大夫、知制诰兼侍讲、修国史洪迈劄子奏. -[M]∥王稱. 东都事略. [刊印地不详]. 平庵刻本, [刊印年不详]: 卷首1, 2.

[12]赵构. 告词[M]∥王稱. 东都事略. [刊印地不详]. 平庵刻本, [刊印年不详]: 卷首2.

[13]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目录后]案. -[M]∥东都事略. 王稱, 撰∥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别史类.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c1775-1776(清乾隆四十年): 目录44.

[14]宋濂, 等. 元史: 列传(第二十五): 脱脱[M]. 上海: 五洲同文局(即五洲同文书局)据清乾隆四年(1739年2月8日至1740年1月28日)武英殿二十四史刻本石印, 1903-1904(清光緒二十九年): 卷一百三十八25.

[15]    儿吉䚟 · 脱脱. 进《辽史》表[M]∥  儿吉䚟 · 脱脱, 等. 辽史∥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一): 正史类.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c1784-1785(清乾隆四十九年): 1, 3.

[16]董诰. 御制改译辽、金、元三史序[M]∥  儿吉䚟· 脱脱, 等. 辽史∥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一): 正史类.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c1784-1785(清乾隆四十九年): 1.

[17]陈  谋, 乾隆六年辛酉六月既望桂林后学陈  谋谨题. -[M]∥司马光.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 陈  谋, 重订, 年谱辑附. 浦起龙, 挍字. 南昌(?): 培远堂藏板, [1742-1743(清乾隆七年)]: 序.

[18]陈彭年, 丘雍, 等, 编纂. 大宋重修广韵: 下——平声卷第二: 登第十七[M]. 临安(今杭州): [崇文院雕印(?)], [1131-1163(宋绍兴元年至三十二年)间]: 韵 · 下36.

[19]徐本, 石 · 三泰, 史贻直, 等, 考正编辑. 大清律例: 吏律: 公式: 上书奏事犯讳[M]∥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三): 政书类(五): 法令之属.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缮写年不详]: 卷七6.

[20]徐本, 石 · 三泰, 史贻直, 等, 夹注(考正编辑). 大清律例: 吏律: 公式: 上书奏事犯讳[M]∥同[19].

[21]陶家鹤. 《绿野仙踪》序[M]∥李鋐. 绿野仙踪. 海盐(?): 黄运亨一百回抄本, 略迟于1778-1779(清乾隆四十三年): 上函 · 一(不标页码).

[22]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十六国春秋》提要[M]∥崔鸿. 十六国春秋. 屠乔孙, 项琳之, 重订∥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九)——载记类.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c1777-1778(清乾隆四十二年): 1, 2.

[23]爱新觉罗 · 永瑢, 等. 《钦定四库全书》总目: 进表[M]. 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c1781-1782(清乾隆四十六年): 卷首二1.

[24]田小燕. 浅论金圣叹的人物典型塑造理论[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20(增刊): 75.

[25]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 商务印书馆(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编辑部, 编. 辞源(修订本):1—4合订本: 巳集: 片部: 四画[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8: 1,973.

[26]叶梦得. 石林燕语: 卷八[M]∥宇文绍奕. 《石林燕语》考异. 叶德辉, 序. 长沙: 叶氏郋园刊行, 1907-1908(清光绪三十三年): 5.

[27]朱熹, 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庚午新安朱熹谨书. -[M]∥谢良佐. 上蔡语录. 曾恬, 胡安国, 录. 朱熹, 删定. 张伯行, 重订. 福州: 正谊书局据正谊书院藏板重校开雕, 1866-1867(清同治五年): 卷之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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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佚名氏, [长方木记]. -[M]∥杨慎. 镌杨升菴批点《隋唐两朝史传》. 金阊(今苏州): 龚绍山绣梓, 1619-1620(明万历四十七年): 卷之十二55.

[32]佚名氏, [记]. -[M]∥郭勋. 新锲《龙兴明世录——皇明开运英武传》. [新锲地不详]: 杨明峰重梓, 1591-1592(明万历十九年): 卷之一1.

[33]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臣等谨按. -[M]∥王稱. 东都事略∥纪昀, 陆锡熊, 孙士毅, 总纂.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别史类. 北京: 文澜阁写本残本, c1775-1776(清乾隆四十年): 目录45.

[34]陈  谋, [附记]. -[M]∥陳  谋. 江西巡抚、臣陈  谋谨奏为恭进书籍事∥余同[17]进书摺奏2.

[35]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试行)[J]∥中国社会科学, 2008, -(1)(总第169期): 2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点符号若干用法的说明[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即中国质检出版社,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201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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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到(1957—),曾用名欧阳见拙。浙江省宁波专区鄞县(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北京戏曲评论学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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