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2021-09-10谢子怡纪君洁
科技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必要性
谢子怡 纪君洁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救济退出机制在一個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可或缺。文章通过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争取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个人破产;必要性;困境分析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现行的破产法是在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法中“个人”还不能成为适用破产制度的主体。我国香港依据英国破产法于1932年颁布了《破产条例》,其中有对个人破产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为了解决信用卡不当使用引发的个人经济问题于2007年出台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这些地区的立法情况为我国大陆地区发展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行思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还没有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话题再次引发了关注,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一些文件也回应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提出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建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五改革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这些文件中,都提到了要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并配合出台相关机制,逐步建立此项制度直至全面完善;同样在2019年,我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办结;在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我国正在逐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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