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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原创发声

2021-09-08文化产业杂志陈昆

文化产业 2021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原创著作权法

《文化产业》杂志 陈昆

经常会听到:“只有真正懂法的人才会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守法与护法。”我深表赞同,想要真正意义上做到守法护法,必须真正地了解法。其实,我们知法、懂法不仅仅是为了约束自己,还要通过法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今天讲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也是一样的,它虽然离我们的生活很近,但还未能真正进入我们的生活。对于具体内容规定,很多人是不了解的,其主要体现在原创作品被侵权后不知如何去维权、维权意识差等现象中。

准确的定义——著作权法是什么

《著作权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经过多次修改,该法则越来越完善,切实地保护了作者的权益。

2020年是中国《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也是著作权领域硕果累累之年,特别值得庆贺和总结。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标志着历经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完成。

随着社会文化的丰富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日益增强。著作权的实施与判定,无疑对文学业、影视业、出版业等领域都有着积极作用。国家对著作权的关注和重视,可以为创作者提供一个有效、优质的创作环境和法制氛围,提高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积极营造“百花齐放”的文化氛围。同时,著作权领域的发展也反映出人们对创作的保护意识、国家对原创者的关注以及对原创作品的重视,在社会上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深。

明晰的划分——作品及著作权人

在过往的一些案例中,很多人对作品的定义以及谁是著作权人的判定把握并不准确。因此,在学习《著作权法》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以及对著作权人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型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009年1月,《峄县志点注》作者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法院认为,《峄县志点注》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同一古籍整理注释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或类似,但具体点校内容会有所不同。根据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对比结果,足以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构成了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通过上述案例,再结合法条内容,我们对作者的判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对我们了解著作权法有很大的帮助。

正义的导航——侵权及侵权后果

尽管,著作权的发展带来创作领域的大好发展,但是侵害他人著作权,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例如:优质的内容创作凝结了创作者的创意、知识、精力等方面的付出,他们本应该得到尊重并且被保护,但是抄袭者通过洗稿的方式,搬运、抄袭、盗用他人的内容,而且还取得了比原创作者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甚至原创被认作了“抄袭者”,这不禁让人愤慨,也让部分创作者失去创作动力。尤其在摄影、摄像领域,创意权利在维护时是很难去鉴定的,加之当下抄袭的手段愈发高级,没有专业人士的解读,我们作为内容接收者是很少去注意这些问题的。因此,随之产生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也不罕见。

基于此,《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021年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实行,其中也有涉及著作权的规定,主要内容是: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短视频的出现到盛行,时间很短,其中有很多机遇,但也会遇到很多挑战,关于原创被同平台、跨平台抄袭、搬运的现象时有发生。在2019年4月,自媒体“一条”因擅自转载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用于某品牌汽车宣传,被法院判处侵权并赔偿5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也是目前为止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随着大众对原创保护意识的增强,搬运、抄袭是各视频分享平台最容易处理的侵权行为,只要能证明原创出处,侵权视频会被快速处理。著作权法必将成为保护原创的利器,同时为人类创作的成果保驾护航。

善意的提醒——对原创保持敬畏

我们在写文章时,常常会通过他人的文章获得启发和灵感,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引用或借鉴别人已发表的文章,论文查重的时候,大量抄袭,这显然是不可行的。《著作权法》告诉我们,一方面,在文章中引用他人文章或者图片的时候要更加严谨,要及时、准确备注好来源,这既是对原创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对作品的约束,更加严格要求原创内容,可以去适当地引用,但是一定要以原创为核心,原创的内容要尽可能多,这样我们的文章才有价值,而且也不会侵权。

“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判案过程犹如抽丝剥茧,逐步拨开迷雾,厘清一个个法律关系,将扑朔迷离化为豁然开朗”,我想这就是法存在的意义。它保护我们的权益,带给我们安全感,让我们广大创作者有更安心的创作环境。在这个人人都可以创作,人人都会去传播的时代,人人都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著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著作权法也与我们紧密联系。

用法律为原创发声,我想,这是对原创最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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