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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与治理研究

2021-09-07王丽莉

传媒 2021年16期

王丽莉

摘要: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伴随传媒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呈高发态势。本文从基于著作权为中心的法律视角观察,认为当前互联网短视频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搬运型、影视剧拼剪型、翻拍仿拍型、擅用背景音效型等四类,并分析其成因主要为短视频行业发展规范不足、短视频侵权纠纷认定难、短视频原创作者维权难等难题。因此建立行政、行业、司法、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是调整和平衡原创者、传媒平台、社会公众、广告商等各方利益,保持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创新活力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传媒新业态 短视频侵权 著作权纠纷

短视频近些年呈现爆炸式发展,但与此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频频出现。因此加强短视频侵权纠纷治理,已成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划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类型,基于著作权等法律视角分析其背后成因,以明晰相关方的责权利及其关系,进而探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是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类型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而制定的制度。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利人包括剧本编剧、摄制者或制片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必须满足取得权利人许可、支付报酬这两个条件,否则就涉嫌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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