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鹤:视听作品相关方需更加明确权责、权属
2021-09-05林鸿鹤
综艺报 2021年10期
林鸿鹤
新的《著作权法》将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即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例如短视频、直播游戏画面等,只要满足“独创性”等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就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有利于提高影视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制片者”修改为“制作者”享有,但没有对制作者进行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参与影视作品投资的各方,在签约、制作电影电视剧时,更加明确具体的约定权责分工、作品权属等,避免出现争议。
同时,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各权利人不能行使该作品的“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及“出质”的权利。从业者都知道,在影视行业中,电影、电视剧是较为典型的合作作品,多数投资份额较大的投资方都会要求根據投资份额共同享有该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因此新《著作权法》的前述规定,更加要求各投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今后行使该电影、电视剧的相关权利“分工”,以免出现各投资方分别行使权利或都不能行使权利的窘境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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