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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从业主体构建信用评价体系的地矿监管模式研究

2021-09-05胡向荣司茂盛施佩佩吕靓

商讯·公司金融 2021年17期
关键词:浙江省信用主体

胡向荣 司茂盛 施佩佩 吕靓

作者简介:

胡向荣(1981-),男,汉族,浙江永康人。主要研究方向:自然资源信息化;

司茂盛(1984-),男,汉族,河南省方城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信息系统;

吕靓(1988-),女,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信息系统;

施佩佩(1989-),女,汉族,浙江省永康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信息系统。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了很大的进展,本文结合地矿综合监管工作需要,从解决当前地矿综合监管行业存在的难点为入手,探索出一套面向省级部门管理的创新型差异化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技术体系,涵盖地矿综合监管集成数据库、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结果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差异化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模式,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了针对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地矿从业主体的信用监管手段。

关键词:集成数据库;信用评价指标;地矿监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简政放权的深入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增加、地矿市场参与主体增多、市场日趋复杂,对实施有效监管、提升自然资源部门的治理能力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1]。但是目前这方面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2][3][4]:

(1)监管难。随着地矿行业快速发展,地矿各类从业主体的失信行为频繁发生,包括矿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地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财政出资项目逾期完成、地矿专家未按规范要求严格评审项目等。由于地矿信用评价体系、地矿信用监管制度以及地矿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尚未建立或健全,导致了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比较困难、对地矿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承担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的服务监管难、对承担项目的专家和聘请的评审专家监管难。

(2)处罚难。由于缺乏地矿综合监管抓手,无法对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地矿从业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评级与预警,导致了对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难,对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在服务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难,对聘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验收时把关不够严格的处理难。

(3)信息断。地矿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以往为了满足地矿管理单业务的需要,分散建立了一些为内部服务的政务系统,导致了矿产规划、地质勘查、矿产储量、矿山开发利用、市场主体信用、执政执法等各个地矿管理条线之间信息割裂,关键信息无法在各个环节之间有效的传递,难以发挥数据的效用,对地矿各类监管的有效性、辅助科学决策造成了阻碍。

近年来随着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以及联合惩戒在各行业的逐步实施,如何将地矿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有机集成进行差异化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是地矿监管行业面临的一个挑战。

一、基本思路

“信息断”是问题的的一大阻碍,解决“信息断”的关键在于整合内部和外部所有能利用到的相关信息,“监管难”是问题的表现,而“处罚难”是问题的延申。所以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是:首先,将内外部信息整合到一起,形成统一的地矿综合监管集成数据库;其次,建立统一的地矿综合监管基础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地矿综合监管基础信息;第三,在各原有的监管指标基础上,统一构建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四,基于地矿综合监管基础信息和信用评价指标,自动计算得出从业主体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结果;最后,基于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制定具体的创新型差异化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模式。具体技术路线图如下:

二、技术实现

(一)建立地礦综合监管集成数据库

在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基础地理信息、地矿资源、地质灾害、地矿监管指标、地矿储量统计、地矿排查、地矿项目、绿色地矿等数据库基础上,通过系统接口或者数据推送方式还要获取到应急、环保、工商、安监、质检、税务、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信用中心、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数据,将这些数据通过抽取、清洗、转换以及汇集、融合、联通等技术和方式集成起来,建立地矿综合监管集成数据库,为地矿综合监管提供信息基础保障,也丰富了地矿综合评价内容。

(二)设计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16年11月发布了《浙土资厅函〔2016〕76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通知》,2018年12月发布了《浙自然资厅函〔2018〕160 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通知》,2020年1月发布了《浙自然资规〔2020〕1 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浙江省最新发布的综合监管信用评价指标分为针对矿业权人(包含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这几大主体类型的信用评价指标,各项评价指标对应相应的分值。经过多次对地矿综合监管涉及到的监管指标、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奖惩措施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最终形成了创新型的浙江省地矿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地矿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大部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是引用省发改委的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最终结果按照20%的比例计算折算。行业信用评价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在矿山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开采、法定义务和合同履行、行业职责等四个方面的一级指标,相应的二级指标参见下图,指标评分所占比重为80%,两部分指标评分相加得到总评分。下图为地矿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计算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结果

地矿综合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包括:采矿权人信用评价、探矿权人信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专家信用评价等地矿从业主体评价结果。信用评价主要采用负分制,即出现扣分项中的情形扣除对应的分值。对于地矿从业主体有受到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颁发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给与一定的加分奖励。

地矿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00分以上为 A级(优秀),800~900分(含)为 B级(良好), 700~800分(含)为 C级(中等), 600~ 700分(含)为 D级(较差), 600分(含)以下为 E级(差)。

(四)得出差异化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模式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的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的信用监管模式:对于信用等级A、B的地矿从业主体,应随机降低抽查比例、减少监管频次、减轻监管力度;对于信用等级D、E的地矿从业主体,应随机提高抽查比例、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信用等级C的地矿从业主体,应随机调整抽查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力度。针对双随机+”中的每种信用监管模式,采取差异化奖励性和惩戒性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 A、B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地矿从业主体,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奖励性监管措施:

●可以对其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地矿相关资质延续、变更、升级等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在中介服务事项招投标时,适当予以加分;在项目评审时,优先被选择为专家。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以及予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 D、E级或被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地矿从业主体,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监管措施:

●信用等级为D级的,对矿业权人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重点审查;对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地矿相关资质延续、变更、升级等审批事项依法重点审查;限制地矿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限制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限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限制专家的评审活动。

●信用等级为 E级的,对矿业权人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重点审查;对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地矿相关资质审批事项依法重点审查;依法取消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对矿业权人参与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审查其履约能力;取消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取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取消专家的评审活动。

●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视为不良商誉供应商,不得参与自然资源系统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依法限制矿业权人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項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地矿相关资质审批事项;取消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取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撤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取消专家的评审活动。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省自然资源厅将信用评价结果、地矿严重失信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名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联合惩戒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对信用等级为 C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等地矿从业主体,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奖励性和惩戒性监管措施。

三、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模式建设成效

截止2020年6月,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基础信息平台的用户量已达1100多个,为1592家采矿权人、378家探矿权人、625家中介服务机构和2095名地矿专家(主编、审核人员、评审专家)建立了信用档案。从2020年第二季度地矿信用统计数据显示:A级采矿权人有487家;B级有7家;C级有22家;D级有6家。A级探矿权人有132家;C级有4家;没有D和C级探矿权人。A级中介机构有597家;B级有24家;C级有19家;D级有9家。

从2015年开始,平台首次向社会发布全国首份矿山企业信用等级名单。截止目前,已经发布了2015至2019年全省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名单,并按照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不同等级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是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建设的重大成果。同时实现了地矿信用联合惩戒,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省信用中心,并在信用浙江网站实时公布,切实做到失信被执行人诸多行为被限制。从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地矿中介服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结论

对于原来地矿综合监管的信息断、监管难、处罚难这三大痛点,从地矿监管信息数据的整合出发,建成了涵盖信息丰富的地矿综合监管集成数据库,实现了地矿监管内外部信息交流、共享等的畅通无阻,解决了“信息断”问题;在地矿综合监管集成数据库的基础上搭建了统一的地矿综合监管基础信息平台,在解决“监管难”的问题上有了强有力的支撑工具;通过在信用监管手法方面的创新,建立了差异化地矿从业主体信用监管模式,结合奖励性和惩戒性监管措施,“处罚难”也变得不再难。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集成的信用监管技术研究,在地矿从业主体综合监管工作方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根据前期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未来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加强建设:一是地矿综合监管平台更加智能化。能够在更多的监管节点自动提醒,能够对可能出现的违规现象预告预警,能对多个监管指标和监管成果进行智能分析;二是强化地矿综合监管工作的服务属性。从解决地矿从业主体当前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为从业主体排忧解难,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优化监管程序,利用平台信息共享减免不必要的手续。

参考文献

[1] 李放,徐奇栋. 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构建及运行情况浅析[A].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地质学会.防治地灾除险安居——浙江省地质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地质学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17:4-6.

[2] 李风.对采矿权人实施信用监管[J].国土资源,2014(10):58-60.

[3] 宋莹.矿区矿地一体化审批与监管模式及其信息系统[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1.

[4] 林芳.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J].福建电脑,2019,35(12):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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