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学视域下文学文本的音乐剧改编研究
2021-09-05董雅惠
青年文学家 2021年21期
董雅惠
文学文本与音乐剧作为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两者又有着相依相生的互动关系:文学文本是音乐剧改编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文学文本的音乐剧改编,又给予文本一种全新的阐释形式及表达效果。以法国加斯通·勒鲁(Gaston Leroux,1868—1927)的长篇小说《歌剧魅影》(Le Fant?me De L'opéra,1911)和文本改编的经典音乐剧《歌剧魅影》(The Phantom Of the Opera,1986)为例,文学文本在音乐剧改编的重新阐释下,在叙事上完成了情节整合、叙事视点的转换,改编者、观众、演员三者作为改编过程中的“阐释者”,共同完成了文学文本到音乐剧艺术形式上的转化。
一、“合”而不同:叙事的戏剧化改编
忠于原著精神,同时重视不同媒介的不同特征,对于影视作品的改编,相关学者就此提出“运用电影、电视剧独有的思维方式,遵循影视艺术的创作规律与特性,将其他体裁的文艺作品改写为电影或电视剧”的概念。实际上,这也是文本的音乐剧改编过程中值得遵循的原则。小说文本的音乐剧化,音乐剧的创作势必要遵循戏剧的特点,才能达到最优化的改编效果,在这一点上,韦伯对《歌剧魅影》的再阐释采取了戏剧化的设计,在故事情节及叙事方法上都做了十分添彩的处理,使得音乐剧作为对文本新的阐释方式,发挥其最大的优势。
(一)简化:多线到简洁的情节整合
對比《歌剧魅影》勒鲁的原著及韦伯的音乐剧改编,可以发现在尊重原著故事基本情节的基础上,韦伯对故事编排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将小说二十七章的故事压缩至两个小时两幕剧进行呈现,容量的限制决定了必须对复杂的情节与人物构成做出一定的取舍,从而抓住精华以完成音乐剧的完整性与紧凑性,主要从两方面做出了调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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