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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之缺陷

2021-09-03罗淑娴

现代企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制度

罗淑娴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于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这一类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这一法定情形。

据上述规定,可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归纳成三种方式:第一,协商订立,当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强制订立,是指具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情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第三,推定订立,即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工方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签的,需自应签订之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劳动保护法》中也对用工方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导致用工方利用法律空缺之处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签订的情形每每发生。例如恶意中断即将满十年的劳动者工龄连续性、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避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利用完成工作任务为期的合同包藏真正的劳动合同类别等,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甚至还对劳资双方的信赖关系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系列故意规避应当承担的无固定劳动合同之规定义务的手段,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然而用人单位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抵触、恐惧、甚至避之不及的态度,让我们不禁反思这一制度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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