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需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2021-09-01乐雯
环境 2021年8期
乐雯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涉案人王某林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合计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在南京市浦口区建设施工时,非法开采灰岩65501.5吨,泥灰岩、泥页岩23867.2吨。
王某林非法采矿行为,致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以相关法律规定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的《损害评估报告》)及《生态环境损害(动物类)补充说明》等为依据,诉请判令王某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万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法院说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王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