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2021-09-01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5期
宁政〔2021〕25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青生发 〔2019〕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建筑施工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由城东区西和高速、京藏高速,城北区宁大高速、海湖大道、京藏高速向西延伸至西和高速交汇处,城西区西和高速、凤凰山路、宁贵高速,城中区宁贵高速、兴业路、锦川大道、庄和路、奉青路、新城大道、南京路、南川东路组成的封闭区域。
三、低排放控制区实施时间
每年3月—11月期间,控制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其余时间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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