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海域取水工程抗震分类及分析方法探讨
2021-08-30孙造占辛国臣
核安全 2021年4期
孙 锋,潘 蓉,孙造占,周 群,辛国臣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国际社会开始进行外部灾害下核电厂安全裕量评估,对抗震安全要求不断提高[1]。我国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均位于沿海地区,其循环冷却水与重要厂用水大多共用取水明渠(斜坡式结构型式)取水,其安全功能要满足极端地震动工况下重要厂用水的取水安全[2,3]。随着我国核电建设的快速推进,条件良好的厂址逐渐稀缺,近年来核电厂海域构筑物投资明显增长,个别核电海域项目建设费用甚至达到核电项目总投资的4%。目前,《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1997)[4]没有明确取水构筑物的安全评价方法和标准,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海工构筑物设计规范》(NB/T 25002—2011)[5]和《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NB/T 25046—2015)[6]对同样功能的取水明渠防波堤抗震设防要求不一致;《核电厂抗震设计与鉴定》(HAD 102/02)提出应保证核电厂最终热阱安全的原则要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2016)[7]则要求适当考虑对超设计基准外部事件的影响。因此,确定合理的取水构筑物设计标准,平衡安全性和经济性,提升竞争力,是目前核电厂取水构筑物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核电厂抗震分类国内外法规标准
1.1 国外法规标准
1.1.1 IAEA物项分级及抗震分类要求
2014年IAEA正式发布了安全导则SSG-30《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该导则涵盖了纵深防御5个层次的所有物项,并直接给出了功能分类原则[8]。SSG-30提出的物项分级方法主要基于确定论,并适当采用概率论作为补充,由工程判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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