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电厂辐射本底调查的标准要求分析
2021-08-30黄彦君黄东辉上官志洪沙向东陈超峰
核安全 2021年4期
黄彦君,黄东辉,上官志洪,沙向东,陈超峰
(1.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 215004;2.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为了评价核电厂运行的辐射环境影响,营运单位需在机组运行前开展辐射本底调查或现状调查。《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要求,在核动力厂厂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必须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辐射环境水平现状调查数据。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发布,对核电厂辐射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明确提出了还应在选址阶段和建造阶段开展至少一季度的辐射环境本底(现状)初步调查。
GB 6249—2011和HJ 808—2016的相关要求,使得辐射本底调查的有关内容贯穿了核电厂的选址、建造和运行的各个阶段。然而,这两个标准关于辐射本底调查的要求只是原则性的,需要有进一步的技术支撑。
我国已有环境行业以及能源行业推荐性技术标准,如:《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规定》(NB/T 20246—2013)、《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技术规范》(NB/T 20139—2012)、《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HJ 969—2018)等。这些标准之间存在较多不协调和不统一的情况,在用这些标准指导核电厂本底(现状)调查工作时造成很多困扰,不利于我国核电厂辐射本底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影响了标准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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