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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体制下农民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与路径

2021-08-30张晓芸朱新华张培风

贵州农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抵押制度

张晓芸, 朱新华, 张培风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0 引言

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1],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指明方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体制是在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增添“资格权”,从而实现宅基地财产性功能和保障性功能的分离。“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下,宅基地的功能被局限于住房保障功能,对流转和交易的限制使得宅基地无法发挥其财产性功能。“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赋予宅基地资产属性,为宅基地的流转和经营打通政策障碍,对于充分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生活和收入水平有重大意义。现有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研究中,学者的关注点聚焦于以下方面:一是探究如何实现农民宅基地的资产属性,保障农民的财产权[2-3]。二是探究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退出的意愿[4-6]。三是探究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7]。对于农户基本住房权益的关注度不足,缺乏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与农民居住权益之间关系的系统梳理。另外,对“三权分置”在充分发挥宅基地财产性功能的同时是否会破坏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等新举措是否会给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带来负面影响的研究也较少见,而现实中已出现为发挥宅基地财产作用而破坏农民居住权益的案例[8-9]。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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