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保障
2021-08-27谢鑫
商业文化 2021年21期
谢鑫
“兼业”型农民的不断增加,使农民的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对许多农村家庭来说,“非农”收入已经大幅超过“农业”收入。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就具有可行性。四川泸县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改革中,农民住房财产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通过对多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创新模式进行梳理,可以为后续的改革提供重要的启示。
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民收入结构也发生着较大变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也随之发生改变,这就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必要条件。一些地方政府在中央宏观政策的指引与约束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宅基地制度的创新活动,这些活动在有些地区取得了积极成效,是对全国范围内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形成了多种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模式。比较典型的有泸县模式、成都模式、重庆模式、嘉兴模式、天津模式和苏州模式等几种创新模式。通过对几种主要创新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后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启示。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创新模式
泸县模式
四川省泸县是2015年确定的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泸县土地制度改革的巨大亮点之一便是深入挖掘农村宅基地资源价值,并且在宅基地改革中对流转机制进行了大量探索,在保护农民住房财产权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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