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如何保证程序正当
2021-08-27胡卉明
资源导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程序
胡卉明
案 例
2018年,B省自然资源厅在一起采矿权行政许可投訴案件处理中,经与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发现矿业权人A提交许可申请资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等资质条件证明材料造假,在未通知矿业权人A的情形下,认为矿业权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直接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矿业权人A对此不服,认为在其未知情并且没有得到任何陈述申辩的机会下,涉及其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即被撤销,B省自然资源厅的撤销决定程序严重违法,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B省自然资源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本案复议机关最终以B省自然资源厅撤销行政许可时未履行正当程序为由,作出了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
评 析
本案中,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尤其是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造假、欺骗等情形下,是否要履行正当程序,是否可以径行作出撤销决定?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将政府遵守正当程序,列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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