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的房屋
2021-08-24覃刚
长江蔬菜 2021年14期
覃刚

1 案情简介
2012 年4 月5 日,S 县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镇政府与J 公司签署了1 份借据,借款金额1 000 万元,借款期限6 个月,月利率3‰,并以城中村改造第一期工程的门面房设定了抵押担保。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抵押物交由J 公司处置。之后,J 公司将1 000 万元转账给指挥部,指挥部分多次共偿还J 公司500万元。
2013 年12 月28 日,指挥部、居委会与J 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指挥部仍欠J 公司本息约700 万元。指挥部同意工程完工后划出700 m2商业房交给J 公司,用于偿还所欠本息。2015 年2 月26 日,J 公 司 与 吴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据和《还款协议》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等权利转让给吴某某,随后吴某某通知了居委会和镇政府。
2015 年8 月1 日,吴某某死亡。由于《还款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工程的一部分,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一直没有向吴某某交付。吴某某配偶闫某某及一对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居委会和镇政府归还借款700 万元及利息200 万元。
2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以房抵债所涉的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居委会、镇政府未能提供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法院确认指挥部仍欠J 公司本息700 万元的事实。判决居委会向闫某某等3 人支付700 万元及利息。镇政府对居委会不能清偿部分在1/2 范围内向闫某某等3 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例分析
3.1 《还款协议》的性质
J 公司与指挥部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指挥部与居委会、J 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以所建的房屋抵偿债务,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代物清偿,或者说是以物抵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