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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2021-08-24文/宋丹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儿童

文/宋 丹

青少年法治教育:您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或理念?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宋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详细列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的具体要求,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规定是儿童最大利益的本土化表达,其源自于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处理一切关于儿童问题的首要考虑准则是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意味着将儿童放在权利中心的位置上,在处理儿童问题时,要求全方位考虑儿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用发展的眼光在当下给予其特殊关照,以“最重大和最核心”为前提,努力为其创造健康、良好、安全的成长环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而且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将该原则具体化,以增强该原则标准的可操作性。还将未成年人作为首要权利主体,将其学习、生活的不同场所、场景动态展开,全方位、立体式地构建起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社会主体、司法机关等各方在面对未成年人时所应持有的基本理念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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