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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进路*

2021-08-20张素敏

关键词:基层

张素敏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我国乡村人民法庭作为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诉源治理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也指导着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发挥着“神经末梢”的作用。作为国家司法权于乡村社会“在场”的象征,人民法庭司法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是新时代背景下的一个重要课题[1]。随着近年来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乡村人民法庭的职能地位进一步彰显,但其原本的职能特点则日益被忽视、淡化。在人民法院员额制改革大背景下,乡村人民法庭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了更加复杂的问题和更加艰巨的任务,如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诸多方面的工作。

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带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导向。

基于此,乡村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桥头堡”,其重要性更加凸显。在美丽乡村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的视域下,应拓展乡村人民法庭的功能,突出乡村人民法庭的特色,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积极服务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增强乡村治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建立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常态化联动机制,助力美丽乡村振兴战略,进而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实践考察:乡村人民法庭工作现状

人民法庭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和初衷是“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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