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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行政法规制

2021-08-18王春业费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3期

王春业 费博

[摘 要]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越来越频繁,在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存在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诸多乱象,包括收集的随意性、过度性及对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缺乏规制,严重损害公民的权利,甚至诱发许多犯罪行为,迫切需要行政法的介入和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众多人的利益,行政法规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民法保护、刑法规制相比,行政法规制具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性、系统性及更加快捷、高效等特点,更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现实需要。加大行政法的规制,关键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行政许可制度,避免对个人信息收集的随意性,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建立信息使用留痕可追踪制度,创新动态化的监测评价机制;探索多种责任追究方式,使违规者受到应有惩罚。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1)03-0072-08

当代社会,个人信息在社会交往中所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多,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个体参与社会化活动的过程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功能。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利用个人信息参与社会交往,开展经济活动,参加诸如求职、购物、旅游等活动已经成为当代公民生活的常态。然而,如何确保在顺利进行社会活动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防止相关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随意收集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因管理不善或故意买卖而泄露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成为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目前需要加强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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