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行使监察权中的难点与对策
2021-08-18李宏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7期
李宏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察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2.6;F2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21)07-0156-04
0 引言
2019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正式挂牌,标志着广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步入新阶段。区直企业监察专员办公室代表自治区监委在区直国有企业行使监察职能,对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接受纪委监委领导及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的指导,查办案件、干部提名考察、履职考核以自治区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这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国有企业党组织监督的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本文对实施国企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及国有企业行使监察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
1 国有企业行使监察权中的问题分析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规定设立了党委的中央企业,可以保留企业纪委设置,企业纪委书记同时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这一机构,与企业纪委合署办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纪委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2]。根据中央这些党内法规文件和监察法,各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委相继出台文件,授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察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