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浙江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思考
2021-08-18江丽娟马英刚冯博杰肖宏亮叶邦宣李兰英
浙江林业科技 2021年4期
江丽娟,马英刚,冯博杰,肖宏亮,叶邦宣 李兰英
(1.松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浙江 松阳 323400;2.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浙江 杭州 310020;3.浙江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浙江 杭州 310020;4.浙江省林业局,浙江 杭州 310020;5.浙江农林大学,浙江 杭州 311300)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山区产业兴旺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骨干力量和重要载体,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的重点战略任务。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一系列支持政策多次强调以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为目的,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林业)经营主体,共同推动了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总体上还比较脆弱[1],难以支撑现代林业的高质量发展,受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内生发展扶持政策不足、政府支持效能较低等体制和机制的制约[2]。部分经营主体存在名不符实、实力不强、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3],如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属性、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中间组织[4],“空壳社”问题成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突出现象,质量监管不完善、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异质性强、有效的外部资源支持缺失[5]。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人才缺乏、品牌意识淡薄、基础设施差、资金缺乏且融资难、经营水平低等问题[1,6]。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如由物质支持转向制度建构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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