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
2021-08-16王志强
新华月报 2021年16期
王志强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智慧,构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应对风险灾害等,展现出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这些法律制度成果不仅有效应对了当时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也蕴含着许多值得学习的思想和理念。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古代社会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而将其他纠纷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间调处。在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须经过上报文牍和逐级复核程序,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这体现了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历代律典、则例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在民间事务的规范制定和纠纷处理方面,社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社会,不同地方的多种产权交易方式、多样的土地制度、家族经营制度等,都是从民间生长发展起来的制度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针对农业社会安土重迁、家族纽带强等特点,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效率。
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强调德主刑辅、情法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倡导引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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